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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9:06
WTO与反躲避
(一)概述反推销概念中的躲避,英文一般为circumvention。躲避行为使得反推销税关于推销的抵消效果大大削弱或荡然无存,不公平竞赛行为得不到有用遏止。反躲避办法的首要内容是,假如躲避反推销税的行为被查询核实,则可将原反推销税令的征收方针扩展到这种“改换”的产品上。
众所周知,反推销作为世贸组织答应的交易救助准则,被许多成员国所广泛运用。关于反躲避,世贸法令对此并没有相应的条文规矩,更多需求通过回忆在WTO框架下曾进行过的评论和对将来的展望进行研讨。
一般来说,一般的躲避行为首要包含在进口国零件拼装(Importing Country Assembly)、在第三国拼装或出产(Third Country Assembly)、细微改动产品(Minor Alteration)、后期开展产品(Later-Development)等。躲避行为最早呈现于上世纪70年代,其时日韩为了绕开欧盟(其时欧共体)、美国对其电子、机械等产品征收的高额反推销税,转而向欧美出口相关产品的零配件,在进口国之内拼装成相同的产品持续以贱价进行推销。因为该办法非常荫蔽,以至于欧盟、美国到80年代中后期开端立法以阻止“日趋严重”的躲避行为。
在这种前史背景下,其时关贸总协议乌拉圭回合商洽拟订了《邓克尔草案》,其间的反推销部分初次归入了反躲避条款的草案。该草案规矩,躲避行为一般包含如下景象:(1)以国别转化的办法躲避反推销办法。(2)在第三国拼装的躲避行为。(3)在进口国拼装的躲避行为。终究因为各成员国定见不合太大,乌拉圭回合没有能够就反躲避条款达到任何协议。
(二)多哈回合中反躲避复审的提案1997年4月WTO反推销办法委员会建立了非正式工作小组,开端就反躲避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评论和研讨。
多哈回合反推销规矩商洽中,关于反躲避首要是美国的提案。美方方针为:(1)将反躲避的规矩归入协议,构成一项多边规矩;(2)清晰躲避的两种办法;(3)对反躲避查询拟定统一和通明的程序规矩。
因为对躲避的界说、规范包含零部件和增值份额、是否应重新考虑推销及危害要素、是否应查询动机、原产地建立规范、国别跳动(CountryHopping)等许多问题各方存在许多贰言,笔者以为多哈回合规矩商洽仍很难构成一个关于反躲避清晰的规矩并将其“合法化”于反推销协议傍边。
欧盟反躲避立法与实践
(一)欧盟反躲避立法的进程从欧盟反躲避立法的前史开展来看,对躲避行为的规制能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176187号法令之前,并没有专门的反躲避立法,而是通过既有的规矩,即原产地规矩和海关分类准则来规制或许的躲避行为;第二阶段是第176187号法令之后,对进口国拼装躲避行为通过专门的立法,即第242388号法令第13条第10款来规制,而关于其他办法的躲避行为,包含第三国拼装躲避,依然只能由原产地规矩和海关分类准则来调整;第三阶段是在第328494号法令之后,初次在反躲避立法中对躲避行为做出了界说(第13条第1款),并在第2款中对第三国拼装躲避与进口国拼装躲避做出了专门的规矩。
2004年3月13日,欧盟通过第4612004号法令对第38496号法令做出了最新的修正。与对反推销根本规矩的前几次修正不同,第4612004号法令对第13条第1款(关于反躲避行为的一般规矩)、第13条第3款(关于反躲避的程序性规矩)、第13条第4款(关于反躲避办法的豁免)等均有大幅度的修正,而对第13条第2款(关于进口国拼装和第三国拼装躲避的特别规矩)没有修正。这次修正使现行欧盟的反躲避条款更为严苛。
(二)欧盟有关反躲避的实体规矩1.躲避行为的界说依据第38496号法令第13条第1款的界说,躲避行为系指第三国与欧共体之间或受反推销办法束缚国家的单个公司与欧共体之间交易办法发生改动,这种改动除了征收反推销税之外没有充沛合理的理由或经济上的合理性,并且有依据标明造成了反推销税的救助效果因而被削弱了,一起有依据标明与从前确认的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相比较构成了推销。别的,躲避行为,特别应当包含:1)对有关产品的细微改动,使其归入到正常不受反推销办法束缚的海关税目之下,并且这种改动并不触及产品的根本特性;2)通过第三国转售受反推销办法束缚的产品;3)出口商或出产商在受反推销办法束缚的国家重新安排他们的出售办法或途径,以便终究使其产品通过享用较低的单个税率的出产商出口到欧共体;4)第13条第2款所规矩的通过在欧盟或第三国对零部件进行拼装。
上述四种行为并不是尽头的罗列,而仅仅特别阐明的四种典型的躲避行为。
2.躲避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上述界说,躲避行为有必要满意以下四个条件:
1)在原出口国或第三国与欧共体之间存在交易办法的改动。
2)交易办法的改动没有充沛合理的原因或经济上的理由。
3)反推销税的弥补效果有必要正在遭到损坏。
4)有依据标明存在推销。当受反躲避查询的产品或零部件的出售价格低于原反推销查询中确认的该相同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以为有推销存在。
(三)欧盟反躲避的程序性规矩1.反躲避查询的立案欧委会能够自动建议或应成员国或任何利害关系方的恳求建议反躲避查询。反躲避的立案查询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1)具有证明躲避行为建立的充沛依据2)由欧委会自动建议或应成员国或任何利害关系方的恳求建议2.反躲避查询的查询程序
欧盟反推销根本法中关于反推销查询的许多规矩都能够适用于反躲避查询。所以,第13条第3款规矩,本法令中有关立案和进行查询的程序性规矩依照本条予以适用。
3.反躲避查询的裁决与其他复审查询程序相同,反躲避查询并没有初裁和终裁的差异。在查询程序完毕之后,欧委会就会发布一个布告,这一布告或许有两种成果:一是宣告反躲避行为建立,相应的反推销办法被扩展适用于转口国或许相应产品;二是反躲避行为不建立,反推销办法不扩展。反躲避查询的期限是9个月,因而,欧委会会在9个月内做出反躲避查询的裁决。
4.反躲避办法的执行当躲避行为被确认后,在原始反推销查询中对同类产品征收的反推销税将延伸适用于躲避行为的涉案产品。反推销税率确实认是按原始反推销查询中对同类产品确认的推销幅度,而与躲避行为的涉案产品的推销幅度无关。依据第13条第3款的规矩,上述延伸适用应从进口挂号之日起收效或从要求提交保证金之日起收效。这就意味着,事实上,反推销税能够追溯到反躲避查询立案之日起征收,最长能够追溯征收9个月。
美国反躲避立法与实践(一)立法进程美国是最早适用反躲避的国家之一。1984年,美国商务部通过反推销查询,决议对来自韩国的彩色电视机征收反推销税。次年,韩国出口商改用向美国很多出口彩色电视机显像管(CPTs)和印刷线路板(PCBs),并由其在美国的子公司拼装成彩色电视机在美国持续大规模出售。对此,美国商务部以为韩国公司有成心躲避美国对其彩色电视机征收反推销税的行为。因而决议将对韩国彩色电视机征收反推销税的指令扩展至彩色电视机的组件上。20世纪80年代晚期,跟着美国国内交易维护力气的加强和出口商呈现的躲避反推销税的行为,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1988年归纳交易与竞赛法》,该法对躲避问题也进行了立法,使反躲避办法正式成为美国反推销法的弥补和延伸。
《1988年归纳交易与竞赛法》第1321节初次规矩了反躲避条款,对1930年《关税法》的第7部分作了进一步的修正,即为1930年关税法的第781节“避免躲避反推销和反补贴税指令”。1994年乌拉圭回合商洽达到了世界《反推销协议》,为了实行乌拉圭回合达到的一揽子协议,美国在1994年12月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原有的外贸法规进行了修正,其间包含对1988年《归纳交易与竞赛法》的修正,并对其间反躲避条款中判别躲避行为的规范进行了修正。随后,美国1930年关税法进行了修正,其间的第七篇是美国反推销和反补贴法,反躲避办法在该章的分篇D“公例”中的第781节“避免躲避反推销和反补贴税指令”。
因而,美国现行反躲避立法包含1988年《归纳交易与竞赛法》中第1321节的规矩、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的规矩、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230(a)的规矩或《美国法典》第19章关税法中的1677j节。
(二)反躲避准则实体规矩
1.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81节的规矩,可将反推销办法的规模扩展到以下四种躲避行为:
(1)在美国出产或拼装产品(2)在第三国出产或拼装产品(3)细微改动的产品(4)后期开展产品除了上述四种躲避行为,美国反推销法还对下流产品的监督和虚拟的正常价值等行为做了规矩。
2.反躲避办法假如躲避行为被确定不存在,或尽管存在却微乎其微,美国适用所谓的“无弥补的完毕”程序,即不采纳任何弥补办法而完毕查询或诉讼。一旦躲避行为被确定建立,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反推销办法的扩展适用。
美国采纳的反躲避办法是将躲避产品或其选用的零部件归入有用的反推销税令或决议的规模内,其方针是推销国的零部件或从第三国进口的躲避产品。
(三)反躲避准则程序规矩美国的反躲避立法的特点是实体法较细致,程序法较趋于赋有弹性。实体法部分将现实存在的各种躲避办法都包含在内,并对各种躲避行为的确定条件做了详细的论述。尽管如此,大多数确定条件都缺少详细量化的规范,而将定性问题留下相关查询部分在操作中依据个案决议。在程序法方面,美国更着重商务部在躲避的查询与确定中的效果,而虚化了司法复议的效果,以便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对躲避行为做出相应救助。美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更着重在大多数情况下,当局能够不通过推销与危害查询就将现行反推销令扩展适用于有躲避行为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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