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23:11
摘要: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决议了在运用法令对该虚拟商场存在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的法令适用更为杂乱。反不正当竞赛法的尚不完善在标准网络不正当竞赛行为实务中形成严峻阻止。为了网络经济的健康开展,为保护网络运营者的利益,对《反不正当竞赛法》进行修正与完善,加强对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不正当竞赛行为;表现方式;法令规制;完善互联网为企业供给了一个宽广的新商场,在这个虚拟的商场中商场主体的竞赛剧烈程度比实在商场环境下有过之而无不及。作为商场经济的一种方式,竞赛永久具有双重性,既包含正当竞赛,也包含不正当竞赛。网络环境中存在很多新式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任其开展下去必定危及网络买卖的安全,最终将限制电子商务的开展。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赛在本质上仍然是不正当竞赛行为,应由《反不正当竞赛法》对其进行监管和束缚,但因为《反不正当竞赛法》是1993拟定的,因为其时没有考虑到互联网特定运营形式与传统环境下的差异,因此,该法调整网络不正当竞赛行为存在许多缺点,法令的滞后性凸显出来。因此。对网络不正当竞赛行为进行剖析,恰当修正和完善反不正当竞赛法,就显得尤为必要。一、网络不正当竞赛行为的界定与表现方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对不正当竞赛的界说是:运营者违背本法规矩,损害其他运营者的合法权益,打乱社会经济次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选用违背商业道德、商业常规的手法进行竞赛。不正当竞赛行为是在商场竞赛中违背诚笃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利益的行为。可见,网络不正当竞赛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笃信用的商业准则,损害其他运营者和顾客利益,损坏公平运营次序的行为。其表现方式首要有以下几类:(一)侵略商标权及商业混杂行为。在网络世界中,因为物体、字符、标识等表现方式的电子化和网络易仿照、易仿制等特性,增加了制作商场混杂的时机和手法。因为信息网络渠道的方便性和多变性,网络环境下新式的侵略商标权及商业混杂行为层出不穷,首要表现在将别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运用别人商标的闻名度进行不正当竞赛。商业混杂行为是指运营者选用不正当竞赛手法从事商场买卖,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运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混杂,形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规矩了三种类型的商业混杂行为,以及冒充别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仿冒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包装、装潢的行为;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称号或名字的行为。(二)不正当仿照行为。不正当仿照行为是歹意对别人产品形状不做任何顺从仿照,直接损坏了商场竞赛规矩,对竞赛对手与顾客的利益形成损害,有必要运用法令加以规制。不正当仿照行为的构成应当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被仿照产品须具有商场价值。通常情况下被仿照产品需为闻名产品;2.仿照者的仿照行为直接侵略了被仿照者的产品利益:3.仿照者彻底仿照或仅作纤细仿照,足以引起混杂。总的来说,仿照者片面上处于仿照别人产品形状的行为,并形成其产品与别人产品相混杂的结果。(三)反向冒充商标行为。所谓反向冒充商标行为是指在别人的产品上私行运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别人答应,在自己一切的别人出产的产品上运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冒充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1.反向冒充商标只要在被反向冒充商标是注册商标,即别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反向冒充商标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2.反向冒充商标行为本质上构成不正当竞赛。反向冒充商标行为中,行为人违背诚笃信用准则,经过私行替换其竞赛对手的商标,构成购买者对其竞赛对手的产品误认为是行为人的产品而予以购买。反向冒充商标行为在网络购物中最为常见,人们总是希望自己能以较为实惠的价格买到高档产品,往往是因为存在企图心,是网络商户一味的寻求贱价仍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顾客盲目地随从名牌而不谈真假就此顺畅成交。在必定程度上是顾客怂恿了网络商户的不法行为,必定损害商场竞赛次序。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