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4:36

【裁判要旨】
子女因奉养爸爸妈妈缔结的各自承当奉养一方爸爸妈妈的协议,因该协议革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奉养职责,应当承认无效;在从头承认子女奉养职责的比例时,人民法院能够在以经济为内容的奉养职责上,酌情减轻现已对一方爸爸妈妈尽过较多奉养职责的子女的比例。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往三、姜往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三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从前。
陈三保与老公姜粉扣(现已逝世)共生育三子,长子姜往红、次子姜从前、三子姜往三,三人均已成家并独立日子,姜往三因招婿入赘成为女方家庭成员。2011年2月13日,在亲朋见证下,姜往红与姜从前就奉养陈三保达到主要由姜从前奉养的协议(此前已有协议约好父亲主要由姜往红奉养),之后,姜从前回绝实行该协议。陈三保因日子无着,向扬州市江都区法院申述,恳求断定:1.姜往红、姜从前担任组织其住所及吃饭问题;2.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一起担负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每年日子日用费4000元;3.姜往红、姜从前每人每年给付大米、面粉;姜往红、姜从前承当日后丧葬费用;5.案子受理费由姜往红、姜从前担负。
【审判】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生育并抚养了三被告,三被告对原告具有法定的奉养职责。三被告以不同托言回绝实行各自应尽的奉养职责,有悖法令规则。原告要求三被告实行奉养职责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依法应予支撑。但原告对三被告提出不同奉养要求,与法不合,依法不予采用。
江都区人民法院断定:一、姜往红担任组织陈三保每年8月l日至11月30日的寓居,姜从前担任组织陈三保每年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寓居,姜往三担任组织陈三保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的寓居。陈三保能自理日子时,由组织寓居的子女担任供给炊具和其他日常日子用品。陈三保不能自理日子时,由组织寓居的子女担任餐饮和其他日常日子照顾;二、从2013年8月1日起,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每人每年给付陈三保100斤米、34斤面粉、1335元日子费,姜往红在每年8月底前实行结束,姜从前在每年12月底前实行结束,姜往三在每年4月底前实行结束;三、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各承当陈三保医疗费用(凭发票)的1/3,此费用由三被告在原告需求医治时各预付1/3;四、陈三保日后的护理费、丧葬费由三被告各担负1/3;五、驳回陈三保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姜往三、姜往红不服一审断定,提起上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子女奉养爸爸妈妈既是品德上应该恪守的贡献行为,也是法令上规则的法定职责,子女因奉养爸爸妈妈缔结的各自别离承当奉养一方爸爸妈妈协议,因该协议革除了单个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奉养职责,应当承认无效,姜往红不承当陈三保日常吃、住照顾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姜往三系招婿入赘,庭审中,陈三保表明不去姜往三家里吃、住,姜往红、姜从前也均清晰表明抛弃要求姜往红承当对陈三保的照顾职责。鉴于当事人一致赞同姜往红不担负照顾陈三保的职责,法院予以允许。姜往红虽未能举证证明其承当过父亲生前悉数医疗费用,但从其独自承当父亲的悉数丧葬费用及其与姜从前缔结的奉养协议内容看,能够承认姜往红比较姜从前、姜往三,对父亲尽过较多奉养职责。对父亲尽过相较于其他兄弟较多奉养职责,虽不能就此革除其对母亲陈三保的奉养职责,但能够在以金钱为内容的奉养职责方面减轻姜往红应担负数额。姜从前庭审中清晰表明乐意独自承当陈三保的丧葬费用,契合法令规则,予以承认。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断定:一、吊销一审断定。二、姜从前、姜往红每年各自轮番承当陈三保的日常吃、住照顾职责,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6月24日由姜从前担任承当;2014年6月25日2014年12月24日由姜往红担任承当。往后每年姜从前、姜往红以此次序轮番各承当陈三保半年的日常吃、住照顾职责。三、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各自按20%、40%、40%的比例担负陈三保日后的医疗费、护理费;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每年各自担负陈三保的日常日子零用费800元、1600元、16007L,于每年1月1日前给付;陈三保日后因病难以日子自理时,姜往红、姜从前、姜往三应轮番承当护理职责。四、陈三保的日后丧葬费用由姜从前承当;五、驳回陈三保的其他诉讼恳求。
【分析】
该案触及多个子女为奉养爸爸妈妈签定奉养协议的效能问题。关于奉养协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则: “经老年人赞同,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职责签定协议。奉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令的规则和老年人的志愿。”但该法并未清晰界定奉养职责的性质,关于违反奉养协议的法令救助等更是处于空白状况,法令关于奉养协议过于归纳的规则,致使实践中违法签定奉养协议的景象层出不穷,子女常常以奉养协议约好为由,回绝实行其法定的奉养职责。
一、关于奉养职责的法令特点
奉养协议的主要内容便是对奉养人之间奉养职责的详细约好,因而,奉养职责的性质决议着奉养协议的效
力承认。从奉养职责的承当主体不难看出,其是专归于奉养人关于被奉养人的职责。该项职责依附于奉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职责的一种,学者将其称为专属职责。
奉养协议是子女间就奉养职责的实践实行作出的事前组织,根据奉养协议发作的按份奉养职责之债归于奉养人内部间的约好,并不拘谨被奉养人。即便子女间缔结了奉养协议,爸爸妈妈在实践日子发作变化的状况下,亦有官僚求子女承当与协议约好内容和比例不同的奉养职责。
二、子女间缔结的各自奉养一方爸爸妈妈的协议无效
奉养协议系子女之间为奉养爸爸妈妈缔结的协议,归于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常存在于两名以上子女的家庭中。此种别离奉养协议,实质上革除了子女对一方爸爸妈妈的奉养职责,与法令规则的子女均有奉养职责相违反,属无效约好。协议承认无效必定触及无效后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合同被承认无效原则上应该彼此返还因实行合同获得的产业,此种做法明显与奉养协议具有的特别身份特点和情面品德相悖。为化解此种危机,我国有学者以为,能够将此类协议作为部分有用和部分无效合同承认,现已实行的视为有用,而应该实行但进行切割的奉养职责约好则视为无效。
小编以为,无效应该及于协议悉数。因为,在别离奉养协议中,奉养职责约好的根底便是别离奉养,假如承认别离奉养无效,否定了协议缔结的根底,必定导致奉养内容的从头区分。至于奉养协议被悉数确以为无效是否会因无效合同的返还结果触发奉养的品德品德问题,笔者以为这种忧虑是剩余的:如上所述,奉养协议只对子女间具有法令约束力,在子女间发作相关于爸爸妈妈的按份奉养之债,但对爸爸妈妈来说,依然有权向任何一位子女建议奉养权力。可见,即便别离奉养协议被确以为无效,也不会发作从前爸爸妈妈承受奉养资产的返还问题。 三、法院对别离奉养协议的处理 别离奉养协议都是爸爸妈妈健在时签定的,因为爸爸妈妈身体状况、寿数长短以及与子女共处状况都有较大差异,必定客观上导致子女实践实行的奉养职责多少纷歧,简单引发胶葛。关于此类奉养协议被法院承认无效后,子女奉养职责比例的从头承认就成为法院需求面临的问题。
如上所述,奉养协议被确以为无效,并不发作白叟承受奉养的资产返还问题,但奉养职责的再次分配中需求考虑奉养职责的平衡。我国法令仅是归纳地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的职责,而至于实践实行比例则没有清晰的法令规则。葡萄牙民法典规则,由多人负抚养职责时,各人按作为受抚养人之法定继承人所占比例承当职责。意大利民法典规则,奉养费以被奉养人实践需求和奉养人的经济状况按比例付出。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处理奉养胶葛案子时,假如子女之间经济状况没有太大悬殊,则常断定子女平等承当奉养职责。
当别离奉养协议被断定无效后,假如子女一方现已对一方爸爸妈妈尽过较多奉养职责的,则法院在从头承认奉养职责时应在经济担负的划定上予以考虑。就奉养职责中的产业性职责,参照子女对爸爸妈妈尽过较多职责一方付出的产业多少,酌情减轻其承当比例,最大可能使子女的奉养职责坚持平衡。(文中人名为化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