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获得赔偿不影响工伤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8:13案情介绍:劳作者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端受伤,依法被确定为工伤,劳作者在取得交通事端肇事者的补偿后,是否能够要求用人单位承当工伤保险职责?某某市人民法院一判定对此作出必定的答复,用人单位被判定承当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算计6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某某被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选用工人,2007年3月15日,吴某某在下班途中与单某某驾驭的机动车发作磕碰受伤。为补偿问题,吴某某将单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补偿。经法院审理,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由保险公司补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丢失37000元,单某某补偿1500元。
事端发作后,吴某某一起向某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请求工伤确定,经某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吴某某因交通事端受伤构成工伤。吴某某受伤状况经某某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为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未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金,吴某某遂请求劳作裁定,要求用人单位某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承当工伤保险职责,并停止劳作联系。通州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作出判定后,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以为裁定判定未扣除吴某某在交通事端补偿案子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等费用,遂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劳作者危害的,侵权人已对劳作者(受害人)进行了补偿,并不影响受害人享用工伤待遇,因而对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出吴某某享用工伤待遇时应扣除交通事端侵权人已赔部分的建议本院依法不予支撑。因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为吴某某交纳工伤保险费,故吴某某享用的工伤待遇应当由通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直接付出。遂作出前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