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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2:34
 关于触及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程序,一般有一下几种:

1、中国公民在国外未久居,其爱人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都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2、中国公民在国外久居,其爱人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受诉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3、夫妻两边在国外久居的中国公民要求在国内处理离婚手续的,假如两边对离婚产业切割、子女抚育等问题没有任何争议,能够回国向原结婚挂号机关请求处理离婚手续;假如对以上有争议,则需回国向原结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两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处理授权托付书,托付国内亲朋或律师作为署理人代为处理,并向国内原结婚挂号机关或结婚挂号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定见,由该挂号机关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审理。托付书和定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中国公民夫妻两边均在国外但未久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延聘律师处理离婚的程序:
 
离婚案子的一方或两边,能够在不回国的情况下,托付律师代为处理离婚案子。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授权托付书和离婚定见书,托付书和定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定见书包含赞同离婚或不赞同离婚是书面定见,要求离婚或赞同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产业的处理定见。
 
 
笔者最近处理了一同妻子在加拿大久居,老公在北京久居的离婚案子,笔者署理久居国外一方,通过律师的屡次与国内男方当事人的和谐与交流,羁绊了近十年婚姻,缺乏两个月就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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