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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婚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22:54
 [案情]
    1993年11月,台湾居民郭某(男)回大陆久居,获得有关部门同意,久居于大余县某镇。1993年11月23日,郭某在当地派出所处理了常住人口挂号手续,并领取了居民户口薄。1995年9月30日,郭某在大余县公安局领取了有用期为长时间的居民身份证。1995年3月28日,郭某因早年丧偶遂在与同村的丧偶刘女士相好一年后,便在村委会获得了婚姻状况证明,两边来到镇政府民政部门恳求成婚挂号,镇政府民政部门经审阅,于当日向两边颁发了《成婚证》。1999年,郭某逝世。郭某孙女遂以该婚姻无效为由,恳求人民法院吊销。
    [不合]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该婚姻无效,应予吊销。理由为:
    依据《户口挂号法令》和《居民身份证法令》及《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方法》规则,到大陆久居获得同意入境后,应处理常住人口挂号手续,而郭某仅处理了常住人口户口,这并未改动其台胞身份;郭某与刘某于1995年3月处理成婚挂号,应当习惯《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2条第2款规则。已在大陆久居的台湾同胞恳求与大陆公民成婚,由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处理,恳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挂号机关供给在大陆久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间,回大陆久居前台湾寓居的,须供给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证明或公证的自己户籍挂号簿底册复印件;无法获得上述证明的,应供给由自己亲身填写的并经大陆寓居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爱人声明书”。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首要,郭某与刘某处理的成婚挂号,只在镇政府民政所处理,而没有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处理,违反了职权统辖规则;其次,从郭某与刘某处理挂号供给的证件上看,两边只供给了寓居地村委会的婚姻状况证明,短少郭某在台无爱人有用证明,或无爱人声明书,证件不完备,违反了台胞婚姻挂号的必备方式要件。因而,郭与刘的婚姻挂号违反了我国婚姻挂号的相关规则,应视为无效。
    第二种定见以为,郭某与刘某的婚姻有用,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理由是:
    1、1998年12月10日实施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挂号处理暂行方法》(下称暂行方法)第2条第2项规则:本方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寓居在我国大陆的我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寓居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我国公民。郭某久居大陆,并处理了大陆居民身份证,在法律上其身份是大陆居民而不是台湾居民。《暂行方法》第四条第2项规则:恳求成婚挂号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用游览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公证机关出具的无爱人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用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查看证明。第18条规则,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牵涉台婚姻挂号处理的告诉、规则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依据此方法的规则,郭某1993年11月前应系台湾居民,之后其久居大陆,并处理了大陆居民身份证,在法律上其身份是大陆居民而不是台湾居民。
    2、郭某与刘某成婚是两边自愿的,挂号时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的规则,虽然在婚姻机关挂号成婚时短少无爱人声明书,但郭某两边来到镇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是其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未供给台方公证书便进行了挂号,是婚姻挂号机关应实行而未实行奉告职责所导致的,这是婚姻挂号机关的职责,而并非郭某和刘某的职责。
    3、虽郭某在成婚挂号中方式要件不契合要求,但其实质要件契合。无爱人声明书仅仅要证明再婚一方是无爱人的。从郭某供给的大陆户口簿可反映其是丧偶的,能够确定其在处理常住户口挂号时,现已公安有关部门检查其是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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