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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抢劫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6:41
【案情】2007年12月7日下午,王某在网吧将正在上网的雷某的手机盗走,当即被雷某发现。雷某当即追逐并大喊抓小偷”。王某在网吧门口被雷某拦下后,将手机扔给雷某就预备往外逃,雷某和闻讯赶来的网吧保安刘某不放王某脱离,王某就掏出跳刀,对参加阻拦他逃跑的网吧保安刘某进行要挟。后王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判定,雷某手机价值1500元,到达偷盗罪科罪数额。【不合】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偷盗进程中为抵抗抓捕当场以暴力要挟抓捕人员,已构成掠夺罪,这一点不存在贰言。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所犯掠夺罪是否现已既遂,对此有以下四种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依据立法原意,转化型掠夺罪一经转化就既遂,底子不存在未遂形状。立法者规则转化型掠夺罪的意图在于严峻赏罚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要挟”的行为,让其违法性质从处分较轻的偷盗、争夺、欺诈罪转化为处分较重的掠夺罪。行为人一旦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其转化行为一起完结,违法性质马上转化为掠夺罪既遂。因而,不论条件行为是未遂仍是既遂,其转化后掠夺罪都构成既遂。因而,本案应确定为掠夺罪既遂。第二种定见以为,转化型掠夺犯的既遂或是未遂应以其从前行为的既遂或未遂作为判别规范,从前行为既遂,掠夺罪也为既遂,从前行为未遂,则转化后的掠夺罪也是未遂。本案中被告人的从前偷盗行为现已既遂(被告人返还资产的行为是一种过后退赃行为,不影响对偷盗罪既遂的确定),因而转化后的掠夺罪也既遂。第三种定见以为,转化型掠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别应调查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消灭罪证的意图是否达到意图,假如达到意图,为掠夺罪既遂,不然为未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终究没有逃脱,抵抗抓捕的意图没有达到意图,应确定为掠夺罪未遂。第四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条:掠夺罪侵略的是杂乱客体,既侵略财产权利又侵略人身权利,具有劫取资产或许形成别人轻伤以上结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掠夺既遂;既未劫取资产,又未形成别人人身损伤结果的,属掠夺未遂。”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实践获得资产,也未形成别人人身损伤结果,应确定为掠夺罪未遂。【剖析】 笔者赞同第四种定见。转化型掠夺犯的建立和既遂是两个独立的、不同层次的法令问题,应当别离考虑。在转化型掠夺违法的处理进程中,转化的成功与否是榜首层次的问题,其处理的是定何罪的问题,假如转化成功,直接定掠夺罪,不然就按偷盗、争夺、欺诈这些从前行为科罪;而转化型掠夺犯的既遂与否是违法形状问题,其处理的是转化后的掠夺罪是否具有掠夺罪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的问题,假如具有,为既遂,不然为未遂。榜首层次即转化成功与否的确定规范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条,即被告人犯偷盗、争夺、欺诈罪,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许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此刻的转化进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完成了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的意图,只需行为人当场施行了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转化即告成功,不存在行为人因未达意图而转化未遂的问题。第二层次即转化型掠夺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是否具有掠夺罪违法构成的悉数要件为判别基准,即应以具有劫取资产或形成别人轻伤以上人身损伤结果二者之一”为判别规范,在这一点上,转化型掠夺罪和普通型掠夺罪、准掠夺罪的判别规范完全相同。之所以作上述了解,是因为转化型掠夺罪也是掠夺罪的一种,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则的只是的违法性质的转化条件,对转化成功后的掠夺罪详细处于哪种违法形状、怎么量刑等一系问题,该条给出的答复是按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可见,关于违法形状、怎么量刑等这些违法性质之外的详细法令适用问题,立法者的情绪很清晰,便是与普通型掠夺罪处理规范相同。因而,以为转化型掠夺罪不存在未遂形状,以为应以从前行为的违法形状作为转化型掠夺罪的判别规范,或许以为应以行为人窝藏赃物、抵抗抓捕或消灭罪证的意图是否完成作为转化型掠夺罪判别规范的了解都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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