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在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09:50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这种合同或许咱们比较罕见,但咱们日子中比较常见的还有买卖合同。那么,这二者有何差异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首要差异在哪
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首要差异为: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供给产品的厂商、销售商处买进产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供给产品的厂商与转卖联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联系。经销商依经销合同获得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商场危险由经销商自己承当,行纪人以行纪合同并未获得代售产品的所有权,代售产品的商场危险(如因行情改变而滞销等)由委托人承当。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产品购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行纪人在代售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产品卖出后的佣钱。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搬运标的物占有和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经销合同系两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必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产品继续进行买卖的协议,归于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行纪合同(又称“信任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首要差异在哪
行纪合同与经销合同的首要差异为: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从供给产品的厂商、销售商处买进产品,然后再转卖给第三人,供给产品的厂商与转卖联系的第三人不发生任何合同联系。经销商依经销合同获得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其经销活动的商场危险由经销商自己承当,行纪人以行纪合同并未获得代售产品的所有权,代售产品的商场危险(如因行情改变而滞销等)由委托人承当。经销商在经销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产品购入与卖出之间的差价;行纪人在代售活动中所获得的利益,是产品卖出后的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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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搬运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诺成、非要式并搬运标的物占有和搬运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经销合同系两边当事人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的身份,约定在必定的区域和期间就特定产品继续进行买卖的协议,归于买卖合同。
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则,行纪合同(又称“信任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