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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12:50
刘某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合同约好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后两边免除劳作合同,刘某要求公司付出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遭到拒绝后,提起劳作争议裁定。裁定组织支撑了刘某的要求。而公司则以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作合同,该劳作合同中的开始时刻为刘某入职的第一天,因而,不该付出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公司向法院申述,要求不付出二倍薪酬。
法院经审理以为,《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定劳作合同。倒签劳作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现实。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6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82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并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付出二倍薪酬”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一起承当的职责。
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刘某付出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二倍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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