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7:05
【收据权力】收据权力的获得准则
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凭收据对收据债务人享有的恳求付出收据金额的民事权力,该权力首要包含两类权力,即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
收据权力的获得准则
(1)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收据权力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在收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具有合法的收据权力,但条件有必要是经过接连背书而获得收据。
(3)凡获得收据时是好心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获得收据权力。《收据法》第12条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符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4)但凡无价值或不以适当价值获得的收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力。《收据法》第11条规则,因税收、承继、赠与能够依法无偿获得收据的,所享有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
收据权力是指持票人凭收据对收据债务人享有的恳求付出收据金额的民事权力,该权力首要包含两类权力,即付款恳求权和追索权。
收据权力的获得准则
(1)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收据权力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2)在收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具有合法的收据权力,但条件有必要是经过接连背书而获得收据。
(3)凡获得收据时是好心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获得收据权力。《收据法》第12条规则,以诈骗、盗窃或许钳制等手法获得收据的,或许明知有前列景象,出于歹意获得收据的,不得享有收据权力。持票人因重大过失获得不符合本法规则的收据的,也不得享有收据权力。
(4)但凡无价值或不以适当价值获得的收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力。《收据法》第11条规则,因税收、承继、赠与能够依法无偿获得收据的,所享有的收据权力不得优于其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