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8:51关于上海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处理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处理,维护营运次序,进步服务质量,确保乘客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开展,依据本市实际状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运营及其相关的处理活动。本法令所称公共轿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矩的时刻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依照核定的营运收费规范收费的轿车和电车。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处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分,并担任本法令的组织施行。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处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处理处)担任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处理和监督查看,并依照本法令的授权施行行政处罚。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处理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协同施行本法令。第四条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开展,应当与经济开展、城市建造、环境维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契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法相和谐。本市依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特点施行优先开展的准则,对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设备建造和出资等方面施行相应的扶持方针,并构成合理的价格机制。本市鼓舞在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运营和处理范畴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处理方法。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依据城市开展和便当市民出行的实际需求,组织编制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开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处理部分归纳平衡后,归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的运营活动,应当遵从恪守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便当乘客的准则。第二章线路和线路运营权第七条市交通局应当在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方面定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分依据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开展规划,拟定或许调整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以下简称线网规划)及场站规划。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拓荒和调整,应当契合线网规划的要求。第八条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依据线网规划和城市开展的实际需求,拟定线路拓荒、调整的年度方案,并在施行前予以发布。市交通局拟定线路拓荒、调整的年度方案,应当听取市民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的定见。区、县人民政府也能够依据本地区的实际需求,提出拓荒或许调整线路的定见,经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审阅赞同后,归入线路拓荒、调整的年度方案。第九条旅行线路应当归入线网规划。旅行线路的拓荒、调整,由市旅行行政处理部分提出,经市交通局平衡后确认。旅行线路应当依照便当游客的准则,在旅行景点树立固定站点,并与旅行景点的敞开和营业时刻相适应。第十条运营者从事线路营运,应当获得市交通局颁发的线路运营权。线路运营权每期不得超越八年。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者不得私行处置获得的线路运营权。第十一条运营者获得线路运营权,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获得在本市从事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事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契合线路营运要求的营运车辆或许相应的车辆置办资金;(三)契合线路营运要求的泊车场所和配套设备;(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营运方案;(五)具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处理准则;(六)具有相应的处理人员和获得服务证的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其间驾驭员应当有一年以上驾驭年限。第十二条对新拓荒的线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需求从头确认运营者的线路,或许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需求从头确认运营者的线路,市交通局应当经过投标方法颁发运营者线路运营权。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运营者能够向市交通局提出获得新一期线路运营权的书面请求。市交通局依据运营者营运服务的状况,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决议是否手颁发其线路运营权。运营者获得线路运营权的,由市交通局发给线路运营权证书。第十三条市交通局应当加强城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基础设备的建造;加强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市场处理,查办无证运营行为;除特殊状况外,对现已确认运营者的线路不再拓荒复线。第十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每年组织对运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成果作为颁发或许撤消线路运营权的依据之一。市交通局组织对运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约请乘客代表参与,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定见。第十五条对获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者,由市公交处理处依照其营运车辆的数量,发给车辆营运证;对经训练查核合格的驾驭员、售票员和调度员,由市公交处理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的服务证施行年度审验准则。未经年度审验或许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营运车辆,不得用于线路营运;未经年度审验或许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应当参与训练,经查核合格后方可补办年度审验手续。未参与查核或许经查核不合格的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处理处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被撤消服务证的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市公交处理处两年内不得发给相应的服务证。第三章营运处理第十六条运营者在营运中应当履行获得线路运营权时确认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营运处理准则。运营者应当依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数、车型、车辆载客限额组织营运,不得私行改动或许中止营运。车辆载客限额由市公安部分和市公交处理处一起核准。第十七条运营者应当依据本法令规矩的营运要求和客流量编制线路行车作业方案,报市公交处理处存案。运营者应当依照线路行车作业方案营运。市公交处理处应当对运营者的线路行车作业方案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查看。第十八条需求选用无人售票方法营运的,运营者应当向市公交处理处提出书面请求。市公交处理处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作出审阅决议,并书面告诉运营者。选用无人售票方法营运的,运营者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契合市交通局规矩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坚持其无缺;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据。第十九条需求选用装有空调设备的车辆营运的,运营者应当将车辆的数量和营运班次向市公交处理处提出书面请求。市公交处理处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作出审阅决议,并书面告诉运营者。选用装有空调设备的车辆营运的,运营者应当定时维护车辆空调设备,坚持其杰出的作业状况,并在车厢内明显方位设置温度计。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许低于十二摄氏度时,运营者应当敞开车辆空调设备。除前款规矩应当敞开车辆空调设备的景象外,运营者应当敞开车辆通风换气设备。第二十条运营者在营运过程中,应当在规矩的站点组织上下客。在本市乡镇规划外,站点距离超越必定距离的,经市公交处理处会同市公安部分审阅同意,运营者能够在核准的共用招呼站组织上下客。第二十一条运营者因闭幕、破产等原因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需求停止营运的,应当在停止营运之日的三个月前,书面奉告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应当在运营者停止营运前确认新的运营者。第二十二条需求暂停或许停止线路营运、站点运用的,运营者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书面请求,经审阅同意后施行。需求改动站点或许营运线路的,运营者应当向市公交处理处提出书面请求,经市公交处理处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审阅同意后施行。线网规划调整的,市公交处理处能够要求运营者施行营运调整,运营者应当予以履行。路途、地下管线等城市基础设备施工或许路途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市公交处理处依据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提出的定见,能够要求运营者施行营运调整,运营者应当予以履行。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紧急状况外,经市公交处理处同意施行营运调整的,运营者应当于施行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揭露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紧急状况外,市公交处理处依据本法令第二十二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矩施行营运调整的,应当于施行之日的五日前,在线路各站点揭露告示。两条或许两条以上相关联的线路同时发作营运调整的,市公交处理处还应当经过新闻媒体揭露告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运营者应当依照市公交处理处的一致调度,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一)首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峻不足的;(二)举办严峻社会活动的;(三)其他需求应急疏运的。第二十五条运营者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营运收费规范收费。运营者向乘客收取营运费用后,应当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税务部分认可的等额车票凭据。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组织一致印制、出售的搭车票证,在全市营运线路通用,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收。搭车票证的收回、结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运票务组织与运营者依照市交通局的规矩处理。第二十六条运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查看、保养和修理作业,并予以记载,确保投入营运的车辆契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整齐、设备无缺;(二)车辆功能、尾气排放契合国家规矩的技术规范;(三)在规矩的方位,标明营运收费规范、线路称号和运营者称号;(四)在规矩的方位放置车辆营运证副本;(五)在规矩的方位,粘贴市交通局依照本法令拟定的《上海市公共轿车和电车乘坐规矩(以下简称《乘坐规矩)、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第二十七条装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运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公交处理处挂号存案,并坚持设备处于接连、正常的作业状况。第二十八条运营者应当加强对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的处理,进步服务质量。驾驭员和售票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恪守下列规矩:(一)带着与车辆营运证相符的服务证;(二)依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车辆载客限额营运;(三)依照核准的营运收费规范收费;(四)在规矩的站点或许核准的共用招呼站组织上下客;(五)依照规矩报清线路称号、车辆行进方向和停靠站点称号,设置电子报站设备的,应当正确运用电子报站设备;(六)坚持车辆整齐,维护车厢内的搭车次序;(七)不得将车辆交给不具有本法令规矩条件的人员营运;(八)车辆不得在站点停留,阻碍营运次序;(九)为老、幼、病、残、孕妈妈及怀有婴儿的乘客供给必要的搭车协助;(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调度员从事营运调度时,应当恪守下列规矩:(一)佩带服务证;(二)依照行车作业方案调度车辆,遇特殊状况时合理调度;(三)照实记载行车数据。第二十九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快捷客运服务的权力。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乘客能够回绝付出车费:(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矩标明营运收费规范的;(二)驾驭员或许售票员不出具或许不装备契合规矩的车票凭据的;(三)装有空调设备的车辆上未按规矩敞开空调或许换气设备的;(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上因电子读卡机未敞开或许发作毛病,无法运用电子搭车卡的。车辆营运中发作毛病不能正常行进时,乘客有权要求驾驭员、售票员组织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驾驭员、售票员不得回绝;驾驭员、售票员在规矩时刻内无法组织乘坐同线路同方向车辆的,乘客有权要求依照原价交还车费。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恪守《乘坐规矩。违背《乘坐规矩,经劝止拒不改正的,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能够回绝为其供给营运服务。乘客搭车应当依照规矩付出车费。乘客未按规矩付出车费的,运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能够要求其补交车费,并能够对其依照营运收费规范的五倍加收车费。第四章设备建造和处理第三十一条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认和预留的公共轿车和电车客运用地和空间,未经原批阅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许个人不得侵吞或许改动其用处。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撑、鼓舞并参与新建、改建或许扩建大型的公共轿车和电车站点设备以及泊车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轿车和电车站点设备以及泊车场所,应当契合本市公共轿车和电车开展规划、线网规划和场站规划。规划处理部分在核发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寻求市交通局的定见。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建造单位应当依照规划要求配套建造公共轿车和电车起迄站点设备:(一)新建或许扩建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轿车站、轨道交通车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的;(二)新建或许扩建大型公共设备的;(三)新建或许扩建具有必定规划的居住区的。公共轿车和电车站点设备以及泊车场所投入运用前,建造单位应当告诉市交通局参与检验;未按规矩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未经市交通局审阅同意,不得将场站设备封闭或许移作他用。第三十三条线路站点应当依照便当乘客、站距合理的准则设置。运营者应当在线路起讫站点设置车辆调度、候车设备,粘贴《乘坐规矩、营运收费价目表以及乘客投诉电话号码。新辟线路的起讫站点,应当别离设置上客站和下客站。第三十四条运营者应当依照市公交处理处规矩的一致规范,在公共轿车和电车站点设置站牌(包含暂时站牌,下同)。公共轿车和电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称号、首末班车时刻、地址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称号、开往方向、营运收费规范等内容,并坚持明晰、无缺;营运班次距离在三十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途经地址站点的时刻。第三十五条政府出资建造的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授权运营单位洽谈选用投标或许托付的方法,确认日常处理单位;其他共用站点,由市交通局和产权所有者洽谈选用投标或许托付的方法确认日常处理单位。共用站点处理单位应当维护共用站点内的营运次序,坚持安全、疏通。进入共用站点营运的驾驭员、售票员,应当恪守站点处理人员的处理。第三十六条在营运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契合有关广告的法令、法规规矩外,广告设置的方位、面积、颜色应当契合公共轿车和电车营运处理的有关规矩。车厢内不得播映有声广告或许宣布书面广告。第三十七条电车供电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矩的技术规范和规范,定时对电车触线网、馈线网、变电站等电车供电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用。电车供电设备发作毛病时,电车供电单位应当当即组织抢修,赶快康复其正常运用。电车供电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矩,树立供电设备维护标志。制止下列损害电车供电设备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掩盖电车供电设备及其维护标志;(二)在电车触线网、馈线网上悬挂、架起宣扬标语、广告牌或许其他设备;(三)损害电车供电安全的其他行为。建造工程施工或许危及电车供电设备安全的,建造单位应当与电车供电单位洽谈,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后方可施工。运送超高物件需求穿越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运送单位应当采纳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并书面告诉电车供电单位。第三十八条本市的首要机动车道,应当开设公共轿车和电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契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答应公共轿车和电车双向通行;契合条件的首要道口,应当设置公共轿车和电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设备。市交通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拟定公共轿车和电车专用车道的规划。公共轿车和电车优先通行、专用车道开设和站点设置的方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处理部分拟定。第五章监督查看和投诉第三十九条市交通局和市公交处理处应当加强对公共轿车和电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查看。市交通局和市公交处理处从事监督查看的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法令证件。第四十条市公交处理处和运营者应当树立投诉受理准则,承受乘客对违背本法令规矩行为的投诉。第四十一条运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运营者的答复有贰言的,能够向市公交处理处申述。市公交处理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许申述之日起二十个作业日内作出答复。第四十二条市公交处理处能够向运营者核对投诉及投诉处理状况。市公交处理处向运营者核对投诉及投诉处理状况的,应当向运营者宣布核对告诉书。运营者应当自收到核对告诉书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将有关状况或许处理定见书面回复市公交处理处。第六章法令责任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法令第十条第一款规矩,未获得线路运营权私行从事公共轿车和电车营运的,由市公交处理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公交处理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能够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矩的期限内到指定地址承受处理。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令第十条第二款规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许撤消其线路运营权证书:(一)将线路运营权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运营的;(二)私行转让线路运营权的。运营者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未履行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营运处理准则的,由市交通局责令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能够撤消其线路运营权证书。有第一款、第二款行为,形成公私产业严峻损失、严峻社会影响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市交通局能够撤消其部分或许悉数的线路运营权证书。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矩,营运车辆无营运证或许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无服务证的,由市公交处理处责令运营者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可处以正告或许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公交处理处可处以正告或许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峻后果的,能够撤消其服务证:(一)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八条的第二款、第三款规矩,不恪守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的;(二)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矩,未按规矩组织乘客免费换乘或许退票的;(三)违背本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矩,不恪守共用站点处理人员处理的。第四十六条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处理处责令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可处以正告或许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矩,超越核准的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二)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矩,未按存案的线路行车作业方案营运的;(三)违背本法令第十九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矩,装有空调设备的车辆未依照规矩营运的;(四)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六条规矩,营运车辆不契合要求的。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处理处责令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可处以正告或许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令第十七条第一款规矩,未将行车作业方案报市公交处理处存案的;(二)违背本法令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矩,未经同意私行选用无人售票方法、装有空调设备的车辆营运的;(三)违背本法令第二十条规矩,未在规矩的站点或许核准的共用招呼站组织上下客的;(四)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五条规矩,未按核准的营运收费规范收费,收费后不出具等额车票凭据或许拒收通用搭车票证的;(五)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八条规矩,接连两个月内,运营者的驾驭员、售票员、调度员违章率超越百分之二的。运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交处理处责令改正或许期限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一条规矩,私行停止营运的;(二)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规矩,私行施行营运调整的;(三)违背本法令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矩,未揭露告示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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