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9:16
破产吊销权与民法吊销权的差异
1、建立的条件不同。
民法吊销权建立的条件是债款债款联系的有用存续;而破产吊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端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端,不得行使吊销权。
2、权力的主体不同。
关于民法吊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款人自己决议,并以债款人自己的名义恳求公民法院吊销;而破产吊销权虽也有债款人决议是否行使吊销权,但债款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恳求公民吊销,而是由破产办理人代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为之。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办理人的责任是办理债款人的产业,而行使吊销权追回被债款人不正当处置的产业则是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清晰规则,关于债款人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处置其产业的行为,办理人享有恳求法院予以吊销的权力。
3、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吊销权较民法吊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款人歹意处置产业的活跃行为。但凡危害了债款力益的行为,不管其是否有歹意(有偿行为须歹意),不管其行为为活跃或消沉、不管其方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必定期限内施行的,均可依法施行吊销。
4、吊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关于吊销权的行使期间,不管是破产法上的吊销权仍是民法债款人吊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选用两种准则,一是规则诉讼时效,一是规则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款人吊销权准则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则“吊销权自债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
破产法上的吊销权,为了使法院关于债款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款人的利益形成危害、应否吊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清晰的判别,新破产法别离针对债款人的不同行为规则了不同的时刻期限:关于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和抛弃债款五种行为规则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一年内;关于债款人在具有了破产原因后,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行为,法令规则的法定期间为法令受理破产请求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力的结果归属不同。
民法上债款人吊销权行使后,因吊销债款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可就这部分产业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吊销权,因其行使吊销权而追回的产业,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款人只能在破产还账程序开端后依法定程序受偿。
1、建立的条件不同。
民法吊销权建立的条件是债款债款联系的有用存续;而破产吊销权除此而外,尚须以破产程序开端为要件。破产程序未开端,不得行使吊销权。
2、权力的主体不同。
关于民法吊销权的行使,是由债款人自己决议,并以债款人自己的名义恳求公民法院吊销;而破产吊销权虽也有债款人决议是否行使吊销权,但债款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恳求公民吊销,而是由破产办理人代表债款人以诉讼方法为之。依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在破产程序中办理人的责任是办理债款人的产业,而行使吊销权追回被债款人不正当处置的产业则是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故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清晰规则,关于债款人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处置其产业的行为,办理人享有恳求法院予以吊销的权力。
3、适用范围不同。
破产吊销权较民法吊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款人歹意处置产业的活跃行为。但凡危害了债款力益的行为,不管其是否有歹意(有偿行为须歹意),不管其行为为活跃或消沉、不管其方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必定期限内施行的,均可依法施行吊销。
4、吊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关于吊销权的行使期间,不管是破产法上的吊销权仍是民法债款人吊销权,国外立法大多选用两种准则,一是规则诉讼时效,一是规则除斥期间。我国民法上债款人吊销权准则一般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则,如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则“吊销权自债款知道或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人行使。自债款人的行为发作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吊销权的,该吊销权消除。”
破产法上的吊销权,为了使法院关于债款人的行为是否给债款人的利益形成危害、应否吊销其行为作出一个清晰的判别,新破产法别离针对债款人的不同行为规则了不同的时刻期限:关于无偿转让产业、以显着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买卖、对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供给产业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款提早清偿和抛弃债款五种行为规则的法定期间是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前一年内;关于债款人在具有了破产原因后,仍对单个债款人进行清偿,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行为,法令规则的法定期间为法令受理破产请求前六个月内。
5、行使权力的结果归属不同。
民法上债款人吊销权行使后,因吊销债款人行为所得利益归属债款人,债款人可就这部分产业直接要求受偿。而破产法上之吊销权,因其行使吊销权而追回的产业,归属破产财团,破产债款人只能在破产还账程序开端后依法定程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