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3:14
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是确认产品职责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当产品职责的依据、规范和理由。关于产品职责的归责准则,各国多阅历从合同职责到过失职责(忽略职责)再发展到现在的无差错职责的进程。无差错职责是指危害发生后,不管行为人有无差错,法令规则应当承当侵权职责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形成的危害承当侵权职责。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差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差错为由建议免责或许减责。免责及减责景象由法令明确规则。侵权职责法拟定之前,我国现有法令对生产者产品职责的规则主要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等有相关规则。
侵权职责法中的产品职责应选用何种归责准则,在立法进程中观念纷歧,大致有四种观念:一是无差错职责准则。此种观念以为不管生产者、销售者有无差错,只需产品有缺点并形成别人危害,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多数人建议此说。二是差错职责准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承当无差错职责的条件,因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差错行为承当职责,没有差错即可免责。三是差错推定准则。以为产品职责既非差错职责,亦非无差错职责,是无差错职责和差错职责之间的中心职责,即产品缺点的现实自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差错,即差错推定。四是二元归责准则。以为产品职责既适用无差错职责,也适用差错职责,但以无差错职责准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则生产者承当无差错职责,第四十二条规则销售者承当差错职责。
因而,我国法令规则,只需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危害的,除了法定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职责事由外,不管缺点产品的生产者片面上是否存在差错,都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侵权职责法中的产品职责应选用何种归责准则,在立法进程中观念纷歧,大致有四种观念:一是无差错职责准则。此种观念以为不管生产者、销售者有无差错,只需产品有缺点并形成别人危害,就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多数人建议此说。二是差错职责准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有生产者、销售者承当无差错职责的条件,因而,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差错行为承当职责,没有差错即可免责。三是差错推定准则。以为产品职责既非差错职责,亦非无差错职责,是无差错职责和差错职责之间的中心职责,即产品缺点的现实自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差错,即差错推定。四是二元归责准则。以为产品职责既适用无差错职责,也适用差错职责,但以无差错职责准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则生产者承当无差错职责,第四十二条规则销售者承当差错职责。
因而,我国法令规则,只需产品存在缺点形成别人危害的,除了法定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职责事由外,不管缺点产品的生产者片面上是否存在差错,都应当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