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有股权转让与产权交易所的发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27
对国有股权转让法令方针改变及产权交易所法令定位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则“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能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能够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这是国有股权能够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商场能够构成的最底子的法令根据。根据不同时期经济改革和开展的要求,以及国有股权转让及公司控制权商场构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严峻程度不同,法规方针时紧时松,最新的改变是越来越宽松。
重要的国有股权转让法规方针有以下几个。1997年3月24日,《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标准定见》(原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发布,国资企发[1997]62号),对国有股股东转让国有股权做出了具体规则。如:向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有必要契合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产业方针的要求;转让股份的价格有必要根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践出资价值(出资回报率)、近期商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从来确认,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等。2000年5月19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办理作业有关问题的告诉》(财务部发布,财管字[2000]200号),这是财务部实行国有资产办理功能后出台的关于国有股权的最为严峻的规则,也是现在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最直接根据之一。该《告诉》对省级财务与中心财务部分的批阅权限进行了具体区分,规则:当地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务(或国有资产办理)部分审阅同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中心办理企业的国有股权办理事宜由财务部审阅同意。关于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当地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或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化(或许或有变化)的有关国有股权办理事宜,则须报财务部审阅同意。最严峻的时分,如2000年8月,财务部以口头方式指令当地暂停国有股权向非国有股东转让的批阅作业。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发布《收买办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化信息发表办理办法》。
2002年11月4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财务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告诉》,答应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标准办理。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第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办理暂行法令》。在该法令的第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则:“国有资产监督办理组织决议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间,转让悉数国有股权或许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具有控股位置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这一规则把十六大陈述中“国家所有,中心政府和当地政府别离代表国家实行出资人责任,享有所有者权益”愈加具体化和可操作化,实践上变为:国家统一办理、分级产权,让当地政府和当地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