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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有什么赔偿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8:10
补偿程序】国家补偿中其他司法机关的补偿程序
法院之外各司法机关(如公安、安全、查看和监狱办理机关)作为补偿义务机关时,其补偿案子的处理程序为,一决、二议和三决。一决是指补偿义务机关对补偿争议的处理,二议指的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三决指的是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作出决议。
(一)补偿义务机关一决
国家补偿法第二十条规则: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则: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则给予补偿。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补偿有关一决的规则,与人民法院补偿一决相同。
(二)复议
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则:补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则给予补偿;逾期不予补偿或许补偿请求人对补偿数额有贰言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则: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在司法补偿中,除法院补偿的外,复议是必经程序,复议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效果,上连补偿义务机关的决议程序,下也连着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的决议程序。但也有人提出,复议程序不该设置为必经程序,而应作为能够挑选的程序,由补偿请求人自行决议,是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后再向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这不是本文评论关键。
(三)补偿委员会决议
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则:补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补偿请求人能够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通过补偿义务机关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补偿请求人仍不服的,就能够依照法律规则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进入了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处理的程序。国家补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建立补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补偿委员会作补偿决议,实施少数服从多数的准则。补偿委员会作出的补偿决议,是发作法律效力的决议,有必要履行。确认了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决议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收效,本质为一决终决,没有上诉。
人民法院非常注重各类案子状况的计算作业,也很注重案子及相关程序的称谓和简称。法院外司法机关补偿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都不是人民法院的作业,并不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计算中。由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理,只要补偿委员会作出决议,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力,即一决终决,再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的上诉。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能够简称为一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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