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产品质量侵权中的举证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6:41
产品质量侵权 举证
近年来,各种危害补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方面的补偿案子在逐年增多。产品质量侵权属特别侵权,它与一般侵权比较,既有联络又有差异。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当侵权职责,有必要具有片面差错和职责能力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和形成危害的现实存在;特别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当侵权职责,不需要彻底具有一般侵权的建立要件,法令对此类侵权职责构成一般都有特别规则。产品质量侵权与一般侵权比较有较大差异。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令规则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顾客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拟定了产品职责法令、法规,首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之中。1993年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出台。1993年《顾客权益维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出产、出售以及维护顾客权益方面加快了立法脚步,逐渐走向法制化办理轨迹。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出产者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很明显,关于产品质量侵权案子中的举证职责,实体法已有规则。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职责问题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比较清晰,但在特别侵权诉讼中,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就不太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职责倒置”这一法学术语简单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以为特别侵权诉讼中举证职责是被告承当,原告没有举证职责。尽管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则,但都过于准则而不详细,在详细案子中仍是存在举证职责分配不明和举证职责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以为,被告在举证职责倒置中所承当的举证职责应限定在法令规则的举证职责规模之内,不能将悉数举证职责倒置给被告,恣意加剧被告的举证职责。由于,不管是出产者、出售者仍是顾客,合法权益都应当遭到法令维护。因而,“举证职责倒置”应当改名为 “法定举证职责”。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是因缺点产品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时,产品的出产者及出售者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出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此条规则了出产者的产品侵权职责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有必要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干免责。
如某建房主使用了某预制构件厂出产的水泥预制板,工人在预制板上堆积水泥空心砖,其中有3块预制板一同开裂,两名工人随堆积的水泥空心砖和开裂的预制板一同从4楼坠入1楼,形成重伤。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向法院供给了产品《查验陈述》以及产品《合格证》和建房主堆码水泥空心砖过多等依据,证明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其危害是因原告使用不当形成。
本案中,被告供给的技术部门的《查验陈述》、《合格证》和证人证言等依据资料,只需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证明意图清晰,就应当采信。原告应供给依据证明产品的确存在缺点(对产品进行判定),有人身损伤、产业损失的现实以及缺点产品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能说原告供给了预制板开裂的依据,就完成了举证职责。因而,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职责是:原告应举证证明产品的确存在缺点或证明该产品处于一种不合理的风险状况,产品的缺点在制作或出售时已存在,危害是因缺点产品形成的;被告应举证证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的三项免责景象中的一项或许可以证明原告使用不当及违背操作规程。不然,不能革除职责。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的归责准则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是指形成了别人的危害,但行为人片面上并无差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而仍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则:“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实施无差错归责的法令依据。适用这一准则,首要不是依据行为人的差错,而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与形成危害的因果关系,由法令特别规则。无差错职责又称客观职责或风险职责,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厉职责。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简单得到维护,行为人则处于晦气位置。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8种景象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与差错推定准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适用无差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职责倒置。详细案子有:缺点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风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引起的侵权诉讼、养殖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一起风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等。无差错职责准则有必要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展或许缩小适用规模。一同,应该与一般差错职责、混合差错职责、推定差错职责差异开来。
近年来,各种危害补偿,尤其是产品质量侵权方面的补偿案子在逐年增多。产品质量侵权属特别侵权,它与一般侵权比较,既有联络又有差异。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当侵权职责,有必要具有片面差错和职责能力以及行为的违法性和形成危害的现实存在;特别侵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人承当侵权职责,不需要彻底具有一般侵权的建立要件,法令对此类侵权职责构成一般都有特别规则。产品质量侵权与一般侵权比较有较大差异。
有关产品质量侵权的法令规则
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顾客权益,我国早在1986年就拟定了产品职责法令、法规,首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工业产品质量职责法令》之中。1993年我国第一部《产品质量法》出台。1993年《顾客权益维护法》出台,我国在产品出产、出售以及维护顾客权益方面加快了立法脚步,逐渐走向法制化办理轨迹。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规则:“因缺点产品致人危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出产者就法令规则的免责事由承当举证职责。”很明显,关于产品质量侵权案子中的举证职责,实体法已有规则。
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职责问题
一般侵权诉讼中,实施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比较清晰,但在特别侵权诉讼中,实施举证职责倒置的准则,举证职责分配就不太清晰。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职责倒置”这一法学术语简单引起歧义,人们往往会存在一种误解,以为特别侵权诉讼中举证职责是被告承当,原告没有举证职责。尽管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则,但都过于准则而不详细,在详细案子中仍是存在举证职责分配不明和举证职责分配随意性大的问题。笔者以为,被告在举证职责倒置中所承当的举证职责应限定在法令规则的举证职责规模之内,不能将悉数举证职责倒置给被告,恣意加剧被告的举证职责。由于,不管是出产者、出售者仍是顾客,合法权益都应当遭到法令维护。因而,“举证职责倒置”应当改名为 “法定举证职责”。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是因缺点产品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时,产品的出产者及出售者应承当的补偿职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因产品存在缺点形成人身、缺点产品以外的其他产业(以下简称别人产业)危害的,出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职责。出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一)未将产品投入流转的;(二)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转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此条规则了出产者的产品侵权职责以及免责条件。在个案中,被告有必要证明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才干免责。
如某建房主使用了某预制构件厂出产的水泥预制板,工人在预制板上堆积水泥空心砖,其中有3块预制板一同开裂,两名工人随堆积的水泥空心砖和开裂的预制板一同从4楼坠入1楼,形成重伤。原告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向法院供给了产品《查验陈述》以及产品《合格证》和建房主堆码水泥空心砖过多等依据,证明产品投入流转时,引起危害的缺点尚不存在,其危害是因原告使用不当形成。
本案中,被告供给的技术部门的《查验陈述》、《合格证》和证人证言等依据资料,只需来历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证明意图清晰,就应当采信。原告应供给依据证明产品的确存在缺点(对产品进行判定),有人身损伤、产业损失的现实以及缺点产品与危害现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能说原告供给了预制板开裂的依据,就完成了举证职责。因而,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职责是:原告应举证证明产品的确存在缺点或证明该产品处于一种不合理的风险状况,产品的缺点在制作或出售时已存在,危害是因缺点产品形成的;被告应举证证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的三项免责景象中的一项或许可以证明原告使用不当及违背操作规程。不然,不能革除职责。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的归责准则
产品质量侵权职责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是指形成了别人的危害,但行为人片面上并无差错,也不能推定行为人有差错,而仍由行为人承当职责。我国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则:“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这是实施无差错归责的法令依据。适用这一准则,首要不是依据行为人的差错,而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客观存在,依据行为人的行为与形成危害的因果关系,由法令特别规则。无差错职责又称客观职责或风险职责,国外如英美法中则称为严厉职责。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使受害人的权益简单得到维护,行为人则处于晦气位置。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了8种景象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与差错推定准则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适用无差错归责一般都适用举证职责倒置。详细案子有:缺点产品侵权诉讼、因新产品制作办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度风险作业侵权诉讼、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引起的侵权诉讼、养殖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诉讼、一起风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等。无差错职责准则有必要在法令有明文规则的情况下适用,不能随意扩展或许缩小适用规模。一同,应该与一般差错职责、混合差错职责、推定差错职责差异开来。
全部评论(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