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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9:53

不动产是具有很大价值的财物,并且这种价值一般不会很简单减值的,所以不动产是具有比较强保值才能的财物。不动产能够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借款,那么不动产抵押权完成条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不动产抵押权完成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令规则,抵押权的完成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有必要有用存在。抵押权设定假如无效或许已被吊销,则不能完成。
②有必要是债款人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议债款人是否实行债款的时刻规范。
③债款人未受清偿。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未受清偿,标明债款人未如期实行义务,不管债款是拖延实行,仍是回绝实行,债款人都能够行使抵押权,使债款得到清偿。
④债款未受清偿不是因为债款人形成的。只要在因债款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款而使债款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够行使抵押权。假如债款人未受清偿是因为其自己的原因形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权完成的方法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则,首先应进行催告,即工程竣工后,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催告,限制发包人在必定期限内付出价款,假如未通过催告,直接向法院请求拍卖的,人民法院不该受理。其次是洽谈,即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两边能够进行洽谈将该工程折价归承包人,但这儿应留意:一是该工程不宜折价的在外,所谓“不 宜”是指所建工程的性质和效果“不宜”,如机场、港口、军事设施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等,而不能理解为发包人“不肯”。二是法条规则是能够洽谈,而不是必经程序,它不同于催告是必经的,有一方不肯洽谈的就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再次是请求拍卖程序,即承包人经催告仍不能获得工程款的,即能够与发包人洽谈,也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进行拍卖,从中优先受偿。但一旦承包人向法院提出请求后,法院又该怎么进行操作?法条并未规则,立法时也未作翔实的考虑。这种请求是否要通过诉讼程序,仍是直接进入实行程序?假如不通过诉讼程序,实践中存有二大难题:一是法定抵押权的权力规模假如承认,实践中承建人与发包人对工程款的结算,往往是有不合的,必定要托付有关部门判定或审计,这种判定(审计)定论未经质证,明显有悖程序公平。二是假如直接进入实行程序,法院的实行依据是什么?当事人的请求书明显不能作为实行依据,如由法院实行庭应直接下裁决,定论又依据什么下。所以咱们以为,这儿的“请求”,应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承认之诉,经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判,此后进入实行程序进行拍卖。
上述便是小编对“不动产抵押权完成的条件”问题进行的回答,不动产抵押权完成的条件包含抵押权有必要有用存在、须是债款人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未受清偿和务未受清偿不是因为债款人形成的。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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