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8:15
依《合同法》的规则,保管合同中存放人应实行如下职责:
一、按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委托人)按规则向保管人付出必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干依约实行保管职责,因而,按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是存放人(委托人)的根本职责。
二、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存放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建立的必备条件,不交给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建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向保管人阐明保管物的瑕疵。《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则“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的,保管物品的丢失由存放人(委托人)承当。“
四、必要的声明和奉告职责。存放人(委托人)存放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奉告保管人,保管人依照存放人的声明或奉告采纳必要的保管办法,存放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奉告职责形成物品或许第三人危害的,应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合同中的存放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保管期届满,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则“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存放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存放人(委托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则“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则“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存放人(委托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则,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职责形成物品或第三人危害时承当补偿职责。
一、按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存放人(委托人)按规则向保管人付出必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建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干依约实行保管职责,因而,按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是存放人(委托人)的根本职责。
二、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存放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建立的必备条件,不交给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建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则“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三、向保管人阐明保管物的瑕疵。《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则“存放人交给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品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存放人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存放人未奉告的,保管物品的丢失由存放人(委托人)承当。“
四、必要的声明和奉告职责。存放人(委托人)存放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奉告保管人,保管人依照存放人的声明或奉告采纳必要的保管办法,存放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奉告职责形成物品或许第三人危害的,应承当补偿职责。
保管合同中的存放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保管期届满,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则“保管期间届满或许存放人提早收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存放人。”
二、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存放人(委托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则“存放人能够随时收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则“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好或约好不明确的,保管人能够随时要求存放人收取保管物。”
三、索赔权。存放人(委托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第371、374、375条的规则,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职责形成物品或第三人危害时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