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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要履行赡养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8:34

我与老伴都是企业退休工人,因为企业效益欠好,退休薪酬不能保证,加之老伴体弱多病,咱们日子得很困难。咱们没有生育子女,曾收养有一位女儿(在她一岁时收养的),可养女成婚后因某些原因,在咱们退休的前一年与咱们协议免除了收养联系。现在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咱们向养女要日子费,她却以收养联系现已免除为由不愿给付。
请问,养女回绝给付日子费的理由能否建立?
首要应当清晰,你们有权要求自己抚育成年的养女付出你们的日子费。
从你的来信看,你养女是从一岁时就由你们夫妇俩千辛万苦将其抚育成人直至成婚成家,后出于某些原因协议免除了收养联系,导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责任联系消除。但因为收养人将养子女抚育成人的现实无法改动,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则:“收养联系免除后,经养父母抚育的成年养子女,对缺少劳动能力又缺少日子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日子费。因养子女成年后优待、遗弃养父母而免除收养联系的,养父母能够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开销的日子费和教育费。”因为你们都已垂暮有病且日子困难,按照上述法律规则,你们有权要求养女给付晚年的日子费用。你们能够向养女阐明上述法律规则,让她自觉实行给付责任。假如她仍回绝给付,你们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定她实行付出日子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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