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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17:50
【交通闯祸逃逸确认】闯祸逃逸必定承当全责吗?
【案情】
2001年10月21日,某游览社向稳妥公司投保了游览社职责稳妥。当年12月12日,该游览社组团前往云南旅游。12月13日,游览团一切成员在乘坐游览社供给的游览客车前往风景点时,由于迎面开来的一辆卡车违章驾驶,致使该游览团乘坐的客车翻入路旁边深沟,形成二人逝世、三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端。闯祸卡车在发现客车翻车后逃离现场。这家游览社在发作事端后及时通知了稳妥公司,并提出依据两边签定的游览社职责稳妥合同,稳妥公司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稳妥公司则以为,依据两边缔结的稳妥合同,稳妥人只对由于被稳妥人的忽略或许过错形成的被稳妥人招待的旅游者的人身损伤和财产损失承当补偿职责。该交通事端是由闯祸逃逸卡车的原因引起的,被稳妥人对事端的发作没有忽略或许过错,闯祸逃逸的车辆应当承当该起事端的悉数职责,因而,该事端不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
2002年1月11日,公安部门在对事端发作现场进行了细心的勘测今后,以为依据现场的依据,能够证明游览社的大客车在事端发作时有违章行为,并且这一违章行为对事端的发作具有必定的促进效果。因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则确认,尽管闯祸车辆现已逃逸,可是仍然能够确认游览社的客车应当对事端承当非必须职责。因而,稳妥人应当按照稳妥合同约好,承当补偿职责。
【剖析】
该案子中,稳妥公司补偿与否在于确认交通事端闯祸逃逸的车辆是否必定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假如确认交通事端闯祸逃逸车辆承当悉数职责,则稳妥公司就能够按照稳妥合同的有关规则,以为被稳妥人对事端的发作没有忽略或许过错职责,稳妥人能够回绝补偿;假如在闯祸逃逸车辆不承当该起交通事端的悉数职责、被稳妥人对该起事端也要承当部分职责的状况下,则稳妥人就必须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因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端闯祸逃逸是否必定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
依据《游览社职责稳妥条款》第二条的约好:“因被稳妥人的忽略或过错形成被稳妥人招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因而,在游览社职责稳妥合同中,只要当事端是由被稳妥人的忽略或许过错形成的,稳妥人才在合同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在难以确认被稳妥人是否对事端的发作具有忽略或许过错职责的状况下,确认闯祸逃逸车辆的事端职责就成为确认该案是否归于稳妥职责规模的根底。
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依据该条规则,从这一案子的基本状况来看,应当能够确认闯祸车辆承当悉数职责。
可是,实际上该条对确认闯祸车辆是否承当悉数职责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这层意义在公安部公布的《〈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释义》中有如下的解说:“假如仅仅当事人以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依据的,还不能就此推定出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还要看被损坏的现场和依据能否据以确认当事人的交通事端职责。”因而,只依据当事人交通事端逃逸这一状况,不能简略确认该闯祸逃逸车辆必定承当悉数职责,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对事端确认的终究成果,确认交通事端的职责承当。
【启示】
由该案能够看出,在稳妥公司处理交通事端补偿案子时,关于交通事端闯祸逃逸状况下的职责确认,不能简略地从外表去判定由闯祸逃逸方承当悉数职责。而应当考虑只要在“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状况下,才干推定闯祸逃逸车辆承当悉数职责。假如依据依据能够确认当事人事端职责的,仍然应当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则进行确认。可见,稳妥公司在处理交通事端闯祸逃逸补偿案子时,不能简略回绝补偿,还应当充分考虑公安机关对事端职责的终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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