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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售后公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9:25

问: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公房,离婚时怎么进行切割?
答:售后公房是指房子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员工寓居,依据房改方针把本来的运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子。其与一般商品房相同,都归于公民的私有财产。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子为一起一切。可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起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运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切割该房子时,一概不考虑本来一方承租时的运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因而实践中,多区别下列景象处理:
状况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方针分配获得,婚后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的独自归属问题
状况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运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付出对价获得的,婚后又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运用权时所付出对价部分,确定为其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一切,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一起财产切割。
状况三,关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爸爸妈妈承租,婚后又以一起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阅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则,推定为爸爸妈妈对夫妻两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一起财产切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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