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进入二审:拟增设“社会服务机构”法人形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8:43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组织,归于哪一类法人?关于这一问题,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给出答案,其间的“非盈利性法人”章节将“社会服务组织”归入其间,规矩社会服务组织归于非盈利性法人,“具有法人条件,为完成公益意图,以捐助产业建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组织等,经依法挂号建立,获得捐助法人资格。
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当令作修正状况的汇报时表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当地、部分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方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清晰其法人位置,有利于促进这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开展。据此,二审稿“非盈利法人”章节,添加了社会服务组织这类法人方法。
此外,为了防备法人躲避债款,二审稿关于法人改变、法人停止等条款,作出了重要调整。
改变1:法人分立后“新法人”承当连带债款
关于法人改变,一审稿采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划,规矩“法人兼并、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
但上述规矩在司法实践中,已遭受难题,一些公司曾经过改变法定代表人手法,躲避债款,改变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产业的个人,乃至是一些丢失劳动能力的白叟。为此,一些底层法院不得不采用保全办法,在审判阶段裁决债款方制止改变法定代表人,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提出,现行法人改变条款不利于对债款人利益的保护,实践傍边也有借法人分立躲避债款的状况,本次修法应该阻塞准则上的缝隙。
二审稿采用了上述主张,细化了法人分立后的债款承当规矩,规矩:法人兼并的,其权力和职责由兼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法人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责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此外,一审稿规矩了“法人闭幕”的四大事由,包含法人的权力组织决议闭幕,被撤消营业执照、挂号证书,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等。
除了上述“法人闭幕”条款,“法人停止”既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彻底灭失,一审稿未触及。司法实践中,“法人闭幕”被视为“法人停止”的一个环节,闭幕的企业法人只要经过清算,才干走向停止。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清泉提出,对法人的闭幕要注重,不能简略处理,要注意研讨法人闭幕后的结果。“法人权力组织说闭幕就闭幕,他们所承当的民事职责,所担负的债款怎么办?咱们的准则规划要避免少量不讲诚信的人逃债、避责,把问题留给社会。已然法人挂号是有门槛的,退出也应该有必要的约束,不能仅由法人自己说了算”。
据此,二审稿除“法人闭幕”四大事由之外,增设了“法人停止”事由,包含“法人被宣告破产”等。
改变2:“虚伪出资”承当连带职责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现行法人准则存在弊漏,为个别人躲避债款、逃脱法令职责,供给了空间。
最高法主管的听讼网刊文提出,因为我国规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款需以其个人产业承当无限职责,导致一些投资人不愿意将开办的公司挂号为个人独资企业,往往经过虚设股东或虚伪出资的方法,建立所谓的有限职责公司。这些公司中的股东,或是投资人的妻子、爸爸妈妈、子女,或许是其亲朋好友,或许是底子无任何联络的其他人。但他们均有一个共同点,即空头挂名股东。这些有限公司的本钱实践均有某一实践经营者出资。公司实践上已成为该出资人(或经营者)所操作的东西。
文中还说到,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涣散经营风险或出于某种利益的需求(如享用进口免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往往建立子公司,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子公司,均属独立的企业法人,而事实上这些公司实践均由母公司或出资的公司所操控、把握。一旦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下巨额债款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则以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为由,回绝为其子公司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针对上述现象,一审后,有的法学教育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避免法人成员乱用其权力,保护以独立财物、独立职责为根底的法人准则,应清晰盈利法人成员乱用权力的法令结果。
对此,二审稿添加规矩:法人的出资人乱用出资人权力给法人或许其他出资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出资人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全国人大法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当令作修正状况的汇报时表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当地、部分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服务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方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清晰其法人位置,有利于促进这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开展。据此,二审稿“非盈利法人”章节,添加了社会服务组织这类法人方法。
此外,为了防备法人躲避债款,二审稿关于法人改变、法人停止等条款,作出了重要调整。
改变1:法人分立后“新法人”承当连带债款
关于法人改变,一审稿采用了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划,规矩“法人兼并、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责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
但上述规矩在司法实践中,已遭受难题,一些公司曾经过改变法定代表人手法,躲避债款,改变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产业的个人,乃至是一些丢失劳动能力的白叟。为此,一些底层法院不得不采用保全办法,在审判阶段裁决债款方制止改变法定代表人,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提出,现行法人改变条款不利于对债款人利益的保护,实践傍边也有借法人分立躲避债款的状况,本次修法应该阻塞准则上的缝隙。
二审稿采用了上述主张,细化了法人分立后的债款承当规矩,规矩:法人兼并的,其权力和职责由兼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法人分立的,其权力和职责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此外,一审稿规矩了“法人闭幕”的四大事由,包含法人的权力组织决议闭幕,被撤消营业执照、挂号证书,责令封闭或许被吊销等。
除了上述“法人闭幕”条款,“法人停止”既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彻底灭失,一审稿未触及。司法实践中,“法人闭幕”被视为“法人停止”的一个环节,闭幕的企业法人只要经过清算,才干走向停止。
对此,一审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清泉提出,对法人的闭幕要注重,不能简略处理,要注意研讨法人闭幕后的结果。“法人权力组织说闭幕就闭幕,他们所承当的民事职责,所担负的债款怎么办?咱们的准则规划要避免少量不讲诚信的人逃债、避责,把问题留给社会。已然法人挂号是有门槛的,退出也应该有必要的约束,不能仅由法人自己说了算”。
据此,二审稿除“法人闭幕”四大事由之外,增设了“法人停止”事由,包含“法人被宣告破产”等。
改变2:“虚伪出资”承当连带职责
此前,不少业内人士提出,现行法人准则存在弊漏,为个别人躲避债款、逃脱法令职责,供给了空间。
最高法主管的听讼网刊文提出,因为我国规矩,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款需以其个人产业承当无限职责,导致一些投资人不愿意将开办的公司挂号为个人独资企业,往往经过虚设股东或虚伪出资的方法,建立所谓的有限职责公司。这些公司中的股东,或是投资人的妻子、爸爸妈妈、子女,或许是其亲朋好友,或许是底子无任何联络的其他人。但他们均有一个共同点,即空头挂名股东。这些有限公司的本钱实践均有某一实践经营者出资。公司实践上已成为该出资人(或经营者)所操作的东西。
文中还说到,一些集团公司或大公司为了涣散经营风险或出于某种利益的需求(如享用进口免税、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往往建立子公司,从表面上来看,这些子公司,均属独立的企业法人,而事实上这些公司实践均由母公司或出资的公司所操控、把握。一旦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下巨额债款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则以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对外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为由,回绝为其子公司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针对上述现象,一审后,有的法学教育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出,为避免法人成员乱用其权力,保护以独立财物、独立职责为根底的法人准则,应清晰盈利法人成员乱用权力的法令结果。
对此,二审稿添加规矩:法人的出资人乱用出资人权力给法人或许其他出资人形成丢失的,应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出资人乱用法人独立位置和出资人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债款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款承当连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