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拘传的概念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11:25一、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的强制其承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
1、关于现已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采纳拘传办法,可直接讯问。
2、拘传不具有拘押的效能,讯问之后,应当将被拘传人开释。
3、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适用于一切的当事人,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办法,也不是拘传的前置程序。(但民事诉讼中的拘传,则是针对有必要到庭的被告通过两次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才干适用拘传办法)。
二、程序。
1、应有《拘传证》(法院称《拘传票》)。《拘传证》或《拘传票》由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同意。
2、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而且应由两人以上的履行人员履行,对抵抗拘传的,能够运用械具。
3、到案后,应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到案时刻,讯问完毕后,由被拘传人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填写讯问完毕时刻。假如被拘传人回绝填写的,应在《拘传证》或《拘传票》上注明。
4、依据有关解说,拘传的地址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点的市、县以内(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地点地的市、县内,特别情况下也可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许居住地地点的市、县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施行拘传时,应告诉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应予帮忙。
5、拘传继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越12小时。法令没有明确规定拘传的次数,但不得以接连拘传的方法施行变相拘禁。
广州律师 陈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