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院是根据什么而确定孩子的抚养权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7:0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爸爸妈妈两边的抚育才能和抚育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孩子判给谁?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母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随父方日子: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
(2)有抚育条件不尽抚育责任,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日子的。
3、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无晦气影响的,可予允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日子,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5、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帮忙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爸爸妈妈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定见。
7、在有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抚育子女的,可行允许。
8、爸爸妈妈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
9、离婚时,服刑或许患病一方乐意抚育子女,且其爸爸妈妈乐意代养,另一方也赞同的,能够允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寻求该子女的定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育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两边均回绝抚育子女的,可先行裁决暂由一方抚育。
21、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有下列景象之一,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践日子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求已超越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添加的。
22、爸爸妈妈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赞同持续抚育的,仍应由生爸爸妈妈抚育,继爸爸妈妈能够不给付继子女的抚育费;假如赞同抚育,当然法令也认可。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明对立,并与该子女构成现实收养联系的,离婚后,应由两边担负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对立的,离婚后,对立一方可不担负抚育费,由收养一方抚育该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夫妻两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免除收养联系前,应按照法令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承当养子女的抚育费。
二、离婚后抚育联系改变
25、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育联系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抚育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抚育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抚育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26、爸爸妈妈两边协议改变子女抚育联系的,应予允许。
三、离婚后孩子跟谁姓?
27、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康复姓氏。
四、离婚后的探视权问题
28、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29、行使探望权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收效的离婚判定中未触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独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0、当事人在实行收效判定、裁决或许调解书的过程中,父或母探望子女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恳求间断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咨询两边当事人定见后,以为需求间断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间断探望权力的裁决。
间断探望的景象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告诉其康复探望权的行使。
31、未成年子女、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担负抚育、教育责任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间断探望权的恳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