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6:45

河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86年8月2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省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
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遍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遍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
施行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学制的县(市、区),在遍及初级中等教育后,依照国家规则逐渐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
第三条 施行九年制责任教育应当坚持分区规划,分类辅导,分步施行的准则,其过程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则履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活跃采纳办法,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争夺提早遍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有必要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承受规则年限的责任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当地,入学年龄能够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别原因需求推迟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请求,经户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赞同,能够推迟入学或免于就学。
第五条 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有必要确保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使其抚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责任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校园,应当相互配合,确保儿童、少年准时入学,并受完责任教育。
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没有受完责任教育的儿童、少年工作。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确保接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自行施行责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赞同。
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承受责任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赞同,能够依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则请求借读。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