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00:45相关案情:
1996年9月2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经营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经营部)与青海省羊毛运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羊毛公司)签定96第008号告贷合同,金额1400万元,期限自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9月27日,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为债款人羊毛公司告贷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告贷到期后,羊毛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经两边洽谈,延期至1998年2月27日,该份延期协议中未有原担保人青海省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的签章。1997年9月29日,农发行经营部与羊毛公司又签定了一份13397031号告贷合同,金额1100万元,期限自1997年9月29日至1998年9月29日,告贷当日即偿还以上96第008号告贷合同项下的金钱。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为债款人羊毛公司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后羊毛公司未能如期还款,经两边洽谈,延期至1999年9月29日,该份延期协议中未有原担保人青海省肉食品集团公司的签章。1998年12月28日,青海省农牧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对以上两笔告贷合同出具了不行吊销的连带职责确保书,确保书许诺的确保期间为还清告贷人所欠的悉数告贷本息和费用后主动失效。1999年1月4日在西宁市城西区公证处别离就两份确保书进行了公证。1999年9月6日,农发行经营部向农牧公司发送了13397031号告贷合同1100万元的催收告诉;2000年1月7日,农发行经营部向农牧公司发送了96第008号告贷合同300万元的催收告诉。2000年5月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宣告羊毛公司破产还账,2002年5月20日裁决破产程序结束,农发行经营部仅获4.9万元的什物清偿。
2002年11月14日,农发行经营部诉讼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恳求判令农牧公司对债款人羊毛公司项下的1400万元告贷及利息282万元承当确保职责。
焦点问题:
农牧公司对羊毛公司的以贷还贷行为是否承当确保职责;其所承当的连带确保职责是否超越诉讼时效。
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农牧公司对羊毛公司的以贷还贷行为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其所承当的连带确保职责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农发行经营部损失胜诉权。首要,农牧公司对羊毛公司的以贷还贷行为应当承当确保职责。农牧公司对羊毛公司的旧贷向告贷人农发行经营部出具不行吊销的连带职责确保书,其意思表明实在,内容合法,应确定有用。尽管本案触及的告贷法律联系系以贷还贷构成,但农牧公司供给确保时,该告贷联系早已存在。农牧公司明知是旧贷,却供给连带职责确保,其以不知被确保金额是以贷还贷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建立。
其次,农牧公司的连带确保职责超越了诉讼时效期间,农发行经营部损失胜诉权。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农发行经营部对13397031号告贷合同1100万元和96第008号告贷合同300万元别离于1999年9月6日、2000年1月7日宣布《催收告诉书》,要求农牧公司承当确保职责。至此,确保期间效果结束,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本案主债款人羊毛公司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正处于本案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农发行经营部依法申报债款后,再未向确保人建议权力。农发行经营部将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期间理解为确保期间的连续,引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四条的规则,与法不符。农牧公司抗辩农发行经营部申述时已超越诉讼时效的理由建立,农发行经营部对其诉讼恳求损失了程序上的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