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7:24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矩统辖权贰言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咱们从前文的对统辖权贰言主体、客体的剖析,可知这一规矩是不合理的。首要,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过错,因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包含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要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矩也缺少灵敏性,例如半途参加诉讼的一起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拟定变通的规矩。有学者主张,应学习国外立法经历,总体上规矩当事人应当在案子审理之前或法庭争辩完结前提出统辖权贰言,凡半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矩,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奉告其能够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正式告诉后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统辖权贰言的处理程序
1.法院对统辖权贰言案子的审理形式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提出统辖权贰言后,法院应当进行检查,贰言建立的,裁决移送至有统辖权的法院,贰言不建立的,裁决驳回。这一规矩,没有表现当事人在统辖权贰言的审理傍边有何权力。在实践中,对统辖权贰言的检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统辖规矩进行检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统辖权贰言的形式称为行政化形式,当事人缺少参加统辖权贰言处理的场合和时机,法院对此既不进行开庭审理,也不举办听证。行政化形式着重法院在处理统辖权贰言中的威望效果,带有极强的行政程序的性质,无视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统辖权贰言处理的成果影响甚微。 行政化处理形式本源于我国的司法传统,一方面,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形式为职权主义形式,着重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职权;另一方面,在“重实体、轻程序”思维的影响下,法院为赶快处理实体争议,对程序问题的处理往往采纳简化形式,不注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力。行政化处理形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争辩准则,简略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危害。因而,这种对统辖权贰言的检查形式应予以改善。 参阅国外经历,在当事人主义国家,如美国《联邦区域法院民事诉讼规矩》第12条第3款规矩:“对统辖权贰言的请求,对一切当事人都应供给合理时机。”第4款规矩:“(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进行听证并作出决定。”这种检查统辖权贰言的形式,学者称之为顺便诉讼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因当事人提起的统辖权贰言被视为一种与本诉相连的顺便诉讼,由法院运用诉讼程序去审理。 相较于我国的行政化形式,顺便诉讼形式的合理性是清楚明了的。首要,它充沛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在两边当事人参加的场合下,对统辖问题进行质证、争辩;其次,对程序问题运用诉讼程序处理,使程序正义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诉讼傍边。因而,主张我国法院在检查当事人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时也采纳顺便诉讼形式,当然,对统辖权贰言的处理程序也要求简化和敏捷,否则会影响本诉的审理。针对不同案子,设置灵敏的审理形式,简略的统辖权贰言案子能够在问询当事人后作出裁决;关于杂乱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统辖权贰言案子,应开庭审理,经过诉讼程序处理。关于不服统辖权贰言裁决的上诉案子,因其归于程序问题,不同于其他上诉案子,对其裁决的推迟,会带来对整个案子审理推迟的结果,应规矩较短的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