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送礼进行涉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6 11:18关于送礼的涉税处理
一、外购货品有差异
企业外购的货品,应按哪个科目进行核算是有差异的,因而发作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通过下表扼要阐明:
关于核算科目分类的依据如下:
《企业会计原则——基本原则》中:
第三章 财物
第二十条 财物是指企业曩昔的买卖或许事项构成的、由企业具有或许操控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契合本原则第二十条规则的财物界说的资源,在一起满意以下条件时,确以为财物: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本钱或许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可见,若不满意“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也不该确以为一项财物。
第七章 费用
第三十三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作的、会导致一切者权益削减的、与向一切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作的买卖或许事项导致其承当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以为一项财物的,应当在发作时确以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比照,结合表1-2,服饰交易企业购入衬衫可计入存货,但其购入辣酱计入期间费用更合理;同理,餐饮企业购入辣酱可计入存货,购入衬衫则应通过费用科目核算。
故听讼网小编得出下述两点定论:
1.外购(财物)是指企业外购的契合企业财物界说、可计入财物科目(不只限于存货)的货品,这类货品在购进时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即认可此环节并非该货品流通的终究环节,在发作视同出售行为时,货品脱离企业主体,增值税链条延续下去,贷记“销项税额”水到渠成;
2.外购(非财物)是指企业外购的不契合企业财物的概念、应做费用化处理的货品,此类货品在购入时不答应抵扣进项税额,如企业外购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包含个人外交应付),即企业是作为顾客来承当这批货品的税费,增值税链条到此走到结尾,即便发作视同出售行为,也不做视同出售处理。
特例:企业外购(非财物)货品或服务也有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状况,尤其是营改增之后企业购进的应税服务,比方企业发作的咨询费,可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咨询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这种状况下,企业基本是外购行为的终究顾客,一般不会再发作视同出售行为。
二、企业将自产货品、外购(财物)货品赠与客户
(一)事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坚持事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赠与长时间协作客户,这批辣酱的本钱为80元,外购和财物部分各占40元,作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送出时:
借:出售费用-事务招待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此处理方式下增值税链条得以延伸,故做视同出售处理,且进项税额能够正常抵扣。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规则:
第四条 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
(1)将货品交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人代销;
(2)出售代销货品;
(3)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4)将自产或许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
(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作为出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许出资者;
(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
依据上述(8)的规则,企业发作的上述赠与行为应按增值税视同出售处理,将10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本期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1. 调增视同出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 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则:
企业用于市场推行或出售;用于外交应付;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献及其他改动财物一切权属的用处,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在上述景象下,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公允价值承认出售收入。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将自产货品或外购(财物)的货品用于赠送别人,在账务处理时没有承认收入的,应承认企业所得税的视同出售收入,在本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交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做经营收入交税调增处理。
2.调增事务招待费
关于事务招待费,财税法规、企业会计原则均没有清晰界定,笔者找到一篇比较老的比较有意义的方针:
财政部《关于国有外贸企业履行〈商品流通企业财政制度〉若干问题的告诉》(〔93〕财商字第163号)中规则,《商品流通企业财政制度》规则,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涉外费,是指出国费用和实施报帐制的境外组织经费。答应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则份额内据实列支的事务招待费,包含招待国内、国外来宾的请客费、礼品费、举行招待会经费和由企业担负的其他招待费用,以及展开国内外购销事务中必需的活动经费。
依照一般的财政常规,企业请客、送礼通过事务招待费核算成为一种一致。
可见,企业将自产、外购(本钱化)货品赠与客户,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方面应承认视同出售收入,另一方面还需限额调增事务招待费开销。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归于随机赠与个人的状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将自产货品、外购(财物)货品赠与路人
(一)事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行事务,本期将外购和自产的辣酱不含税价共100元作为礼品派送给在门店通过的路人,该批辣酱本钱为80元,外购、财物各占一半,企业做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
贷:银行存款 46.8
送出时:
借:出售费用-推行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代扣个税(117*0.2=23.4元):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3.4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3.4
贷:银行存款 23.4
(二)增值税处理
视同出售,同景象二。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视同出售收入,同景象二。
应留意的是,此种景象下,不需调增事务招待费。送路人与送客户,同样是赠送,但其差异在于路人与餐饮企业并未构成既定或有意向的供求关系,送路人更倾向于事务推行。故在账务处理中借方不需通过事务招待费核算。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0号)中的规则: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获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事务宣扬、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获得的礼品所得,依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
故在这种景象下,关于承受赠与者,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将外购(非财物)货品赠与客户
(一)事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坚持事务,本期购买100元购物卡赠与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借:出售费用-事务招待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出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调增事务招待费,同景象二。
应留意的是,此种景象下,企业购入货品不满意企业财物的界说,故不适用国税函[2008]828号文的规则,即不能将其列示于财物负债表,而是应直接计入事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不归于随机赠与个人的状况,不需考虑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将外购(非财物)货品赠与路人
(一)事例及账务处理
A企业为一家餐饮企业,为推行事务,本期将外购的糖块100元赠与在门店通过的路人,并做账务处理如下:
借:出售费用-推行费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代扣个税:
借:库存现金/其他应收款 2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代缴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二)增值税处理
购入时不抵扣进项税额,送出时也不做视同出售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这种景象下,既不需调增视同出售收入,也不需调增事务招待费。
(四)个人所得税处理
理由同景象三的中对个税处理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