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重要条款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2:25什么是修建工程合同?
修建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好完结建造工程,另一方按约好检验工程并付出必定酬劳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造工程合同包含工程勘测、规划、施工合同,归于承包合同的特别类型,因而,法令对建造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则的,适用法令对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则。
修建工程合同具有什么特色?
合同法所规则的合同,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1)合同由两边当事人的法令行为而引起的。
(2)合同因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一起而建立。
(3)合同的债权债务有必要彼此敌对。
(4)合同的缔结有当事的自在毅力分配。
建造工程合同作为承包合同的特别类型,除具有承包合同的一般法令特色外,还具有以下特色:
1.建造合同中完结的作业构成不动产,一般要触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的约束,当事人不得违背规则自行约好,并且施工的承包人有必要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必定建造出资的法人。
2.建造工程合同归于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法缔结。
修建工程合同缔结中的重要条款
(一)勘测、规划合同的缔结
勘测、规划包含初步规划和施工规划。勘查、规划单位接到发包人的要约和方案任务书、建造地址陈述后,经两边协商一起而建立,一般在书面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收效。
勘测、规划如由一单位完结,可签定一个勘测规划合同;若由两个不同单位承当,则应别离缔结合同。
建造工程的规划由几个规划单位一起进行时,建造单位可与主体工程规划人签定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签定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悉数工程规划向发包人担任,分包人就其承包的部分对总承包人担任并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职责。
(二)施工、装置工程承包合同的缔结
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已获同意的初步规划、技术规划、施工图和总概算等文件,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起时,即可建立修建施工和装置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能够将悉数施工装置工程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能够发包给几个单位别离承包。一个承包人总承包的,能够将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分包人,签定分包合同,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担任,分包人对总承包人担任并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连带职责。
(三)分承包的制止
依据建造工程的性质,关于应当由一个施工人完结的工程,总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若干个分承包人;总承包人经发包人答应,可将承包的部分作业交由第三人完结,但不得将悉数工程交由第三人完结。假如违背上述法令规则,能够准用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则,发包人有合同解除权。
(四)建造工程合同的首要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274条规则,勘测、规划合同的首要条款包含提交有关根底资料和文件(包含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依据合同法第275条规则,施工合同的首要条款包含工程规模、建造工期、中心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刻、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给时刻、资料和设备供给职责、拨款和结算、竣工检验、质量保修规模和质量保证期、两边彼此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