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2 20:21
[案情]2005年12月3日被告王长庚以被告汇新公司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王东亮告贷25万元,被告王长庚给原告王东亮出具一张告贷条:“今借到王东亮同志现金贰拾伍万元整。告贷单位漯河汇新超硬资料有限公司,经办王长庚,2005年12月3日。”该告贷条加盖有被告汇新公司印章。从2006年12月份今后原告王东亮开端屡次向被告汇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庚催要告贷,而被告汇新公司至今没有归还原告王东亮告贷。原告王东亮持被告王长庚出具的告贷条、漯河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企业注册办理分局对被告汇新公司于2007年10月31日被撤消的资料,诉请被告王长庚、王俊亭、王俊生、王重生、王新桥、王新鹏、王红娟当即偿付告贷25万元及利息。在审理中查明,漯河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根据漯工商字第(2007)72号文件,于2007年10月31日撤消被告汇新公司的营业执照,而无刊出被告汇新公司的根据。后原告王东亮恳求追加被告汇新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恳求被告汇新公司的七位股东承当清算职责,被告汇新公司承当清偿职责。被告汇新公司属自然人出资的有限职责公司,建立于2001年8月12日,运营期限自2004年3月22日至2007年8月12日,注册资金为2040000元,股东为被告王长庚、王俊亭、王俊生、王重生、王新桥、王新鹏、王红娟,被告汇新公司2007年10月31日被撤消后一向未进行清算。源汇区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汇新公司借原告王东亮人民币25万元至今没有归还,有告贷条及两边当事人的陈说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定。被告汇新公司在原告王东亮屡次催要告贷的状况下至今不归还告贷,对变成本案胶葛应负首要职责。负有归还告贷职责的被告汇新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该企业法人仍为存续,应以其所有的产业对外承当债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则:“法人中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止清算规模外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故被告汇新公司被撤消后,被告王长庚、王俊亭、王俊生、王重生、王新桥、王新鹏、王红娟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应承当清算职责,而其在被告汇新公司被撤消后至今未进行清算,对该胶葛亦有必定的职责。被告诉讼的理由,因无有供给根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撑。故判定在本判定收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长庚、王俊亭、王俊生、王重生、王新桥、王新鹏、王红娟对被告漯河市汇新超硬资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以清算的产业由被告漯河市汇新超硬资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东亮告贷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告贷利率从2007年元月1日起计算到还款之日止)。[分析]本案首要触及一个被工商行政部门撤消营业执照但尚未被刊出的有限职责公司的债款担负问题。那么,终究谁应该归还这笔欠款,债款人的合法权益怎么才干得到有用的法令保护呢?一、公司营业执照被撤消,公司欠款,应该由谁归还被告汇新公司股东即被告之一王长庚以公司急需用款为由,以被告汇新公司名义向原告王东亮告贷25万元人民币,并加盖有被告汇新公司印章。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或许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职责。”原告向被告汇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王长庚建议债款是受法令保护的。可是,漯河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根据漯工商字第(2007)72号文件,于2007年10月31日撤消了被告汇新公司营业执照,根据《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挂号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刊出挂号状况奉告其开户银行,其债款债款是由主管部门或许清算安排担任整理。”《民法通则》第四十条:“法人中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中止清算规模外的活动”,汇新公司本应该进入清算程序,可是却没有,致使它的债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用的法令保护。所以,汇新公司的七个股东被原告推上了被告席,被要求归还公司告贷。可是,因为王长庚等七名被告出资建立的是有限职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的债款承当职责。”那么,被告所建议权力的目标应该是汇新公司,而不是本案七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