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8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5:17
一、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0276.06元;
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2683.78元;
三、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年/人):7512.39元;
四、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开销(年/人):2475.77元;
五、在岗员工平均工资(年/人):26166元。
附:
1、丧葬费:13083元;
2、逝世赔偿金:205521.20元(乡镇),
53675.60元(乡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626.03元/月(乡镇),
206.31元/月(乡村);
4、膳食补助费:20元/天(青财行字【2004】1037号文件)。
二、乡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2683.78元;
三、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年/人):7512.39元;
四、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开销(年/人):2475.77元;
五、在岗员工平均工资(年/人):26166元。
附:
1、丧葬费:13083元;
2、逝世赔偿金:205521.20元(乡镇),
53675.60元(乡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626.03元/月(乡镇),
206.31元/月(乡村);
4、膳食补助费:20元/天(青财行字【2004】103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