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环氧氯丙烷作出反倾销终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3:04我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作出反推销终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 12月28日发布布告,决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进行反推销查询。
商务部对推销和推销幅度、危害及危害程度,以及推销和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查询。依据查询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商务部于2005年9月21日发布初裁布告,确定被查询产品存在推销,我国工业遭受了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06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供给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