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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可以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1:52
甲公司系一家出产齿轮产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飞天”商标。1998年3月11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商标权运用答应合同,约好乙公司从合同签定之日起能够在自己出产的齿轮产品上运用甲公司的“飞天”注册商标,运用期为4年,使 用费为每年25万元。之后,甲公司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进行了存案。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飞天”商标的续展恳求 书。2002年1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呈现了很多由丙公司出产的运用“飞天”注册商标的齿轮产品。经查明,丙公司与乙公司曾达到一份关于答应运用“飞天” 商标的协议,但未经甲公司赞同。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丙公司当即中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补偿其经济损失。
关于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令维护,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彻底相反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甲公司作为“飞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按照商 标法的规则,有向商标局进行续展恳求的权力,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应当受法令的维护。丙公司在其齿轮产品上运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 犯,甲公司有权恳求丙公司中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补偿损失。第二种定见以为,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恳求的,注册商标的有用期现已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 展恳求之前,法令对注册商标不予维护,续展恳求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历恳求法令维护。
本案触及的是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令维护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与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约束,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运用。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便是法令对注册商标的有用维护期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注册商 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别人不得不合法运用,不然商标权人能够恳求给予法令维护。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能够说注册商标的有用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除,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遭到损害而恳求法令维护。
可是,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力。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实行法定的手续后,能够在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后得以持续享有专用权,使 该注册商标持续得到法令的维护。法令为商标权人处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所规则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含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 果需求持续运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恳求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假如未能在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 内恳求续展的,仍能够处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恳求连续其注册商标有用期的期间,也便是恳求持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令维护的期 间。续展恳求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用期届满之下一日起持续受法令维护;假如续展恳求终究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时消除。所以,在注册商 标有用期满后至续展恳求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呈现一特别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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