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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21:48
TRIPS协议,即《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WTO的重要法令文件之一。它旨在削减世界交易歪曲与妨碍,给予知识产权有用和恰当的维护,一起保证施行知识产权的办法和程序不会成为交易妨碍,并通过多边程序处理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我国在参加WTO法令文件中许诺,“我国将在彻底恪守WTO协议的基础上,通过修正其现行的国内法和拟定新的法令,以有用的和共同的办法施行WTO协议”。为此,我国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和完善,先后别离修正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正了《计算机软件维护法令》,公布了《专利法施行细则》、《商标法施行法令》、《著作权法施行法令》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维护法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令范畴中最具时代特征的抵触方法,因而成为国内法、甚至世界法标准所侧重操控和标准的目标。跟着知识产权与世界交易关系的日益严密,对知识产权的世界维护也成为世界合作和和谐的首要问题。我国参加WTO今后,《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规矩,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令制度发作直接的影响。
本文拟就TRIPs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法令制度构成影响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浅显的剖析,并就TRIPs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的某些抵触与和谐提出自己的见地。
榜首、在侵权的归责准则方面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侵权的归责准则大体上有二大准则:一是片面归责准则,以行为人的片面毅力状况作为承认职责归属的依据,即是以当事人片面上的差错作为构成职责的必要条件,“有差错始有职责,无差错即无职责”,通称为“差错职责准则”;二是客观归责准则,以人的毅力以外的某种客观事实作为承认职责归属的依据,行将特定危害成果或致害原因作为构成职责的充分条件,只需有特定危害成果或致害原因存在,即不得革除职责。此一准则亦称“无差错职责准则”或“严厉职责准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现代各国遍及施行的是差错职责的归责准则;在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被告人有差错的状况下,如动物致损和建筑物致损,则选用“差错推定”,即原告若能证明其所遭到的危害是由被告所形成的,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法令上就推定被告负有差错并应负民事职责,它是适用差错职责准则的一种办法。无差错职责准则肇端于近现代的工业事端,并逐渐延伸至交通事端、环境污染、核反射以及产品职责等。但关于危害知识产权的行为,是适用差错准则仍是无差错准则,理论上一向存在争议,许多国家也作出了不同的规矩和判例。在我国,也存在应该适用差错职责仍是无差错职责准则的不合。郑成思先生在总结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后以为,无差错职责准则已为许多国家所建立,并竭力建议抛弃传统的差错职责准则,遍及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
TRIPs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矩中,并没有关于归责准则的概括性规矩。它一方面在有的条文规矩了有差错才承当职责,如:第45条榜首款规矩,“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力持有人付出满足的危害补偿,来补偿由侵权者侵略其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丢失,且侵权者知道或有足够理由知道他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第37条对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好心侵权”行为规矩“不知道所出售、进口或配送的物品中含有布图规划要素时,不该视为侵权行为”。在第44条榜首款中,对进口、购买或订货侵权物品的状况也做了相似规矩。另一方面,该协议第45条第二款又明确规矩了无差错承当职责的景象,即:“司法当局也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力持有人付出悉数费用,可包含合理的律师费。在恰当的时分,即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自己正在从事侵权活动,缔约方也能够授权司法当局责令其返还所得赢利,或令其付出法定补偿额,或二者并处。”
关于TRIPs协议上述规矩的了解,笔者以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从现代侵权法的开展现状来看,无差错职责准则的适用规模依然是极端有限的,首要是触及高度风险和产品职责等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范畴,一般也以为,适用差错职责准则依然有国内法与世界法的依据。尽管如此,关于知识产权来说,其最重要的特色是“无形”,权力人往往只能在其建议权力的诉讼中,才干显示出自己是权力人;权力人之外的运用人因不小心而侵权的或许性大大高于有形产业的运用人。并且,与这一特色相联系,在知识产权侵权胶葛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差错往往很困难,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差错又很简单。因而,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假如按照一般差错职责准则来处理,显着制裁不力,缺乏以激起人们立异或创造的积极性,对社会经济的开展是晦气的;如全面适用无差错准则,则打击面过宽,简单形成权力人在商场上的独占,然后阻挠生产力的前进。另一方面,从TRIPs的现有规矩的结构来看,第45条榜首款规矩的是以侵权人片面上“知道”或“应该知道”为条件,该规矩放在该条款的首要地位,其指向应该是显着的;第二款则规矩在某些“恰当的时分”侵权人返还所得赢利或付出法定补偿费用,它不以片面上是否知情为条件,其适用规模是遭到约束的。并且,从条款的法令性质看,榜首款是强制性条款,成员方应在国内法中加以承认;第二款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成员方不采纳这一规矩,并不能以为违反了协议。因而,以为TRIPS协议承认的归责准则是无差错准则,依据是缺乏的。在笔者看来,结合侵权法的开展现状、知识产权的本身特色以及Trips的上述规矩,将TRIPs的归责准则了解为“以适用差错(推定)职责准则为主,特定条件下适用无差错职责准则”,是较为合理的,也具有实践的含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现已依据TRIPs协议的上述要求进行了修正。1992年的《专利法》规矩了好心运用准则,运用或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修正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了约束,规矩:“为生产经营意图运用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第62条)新《商标法》也规矩:“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提供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第56条)能够看出,这些修正约束了免责事项规模,在侵权的危害补偿方面,建立了依据片面有无差错而区别对待的准则,与TRIPs协议的要求坚持了共同。
第二、在“即发侵权”理论引进法令方面
“即发侵权”被以为是对传统民事侵权行为理论的一种逾越。“即发侵权”,英文称为ImminentInfringement,是指在侵权活动开端之前,权力人有依据证明某行为很快就会构成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侵略,或该行为的正常连续必定构成侵权行为,权力人可依法予以申述。这类可诉行为便是“即发侵权”。“即发侵权”的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力是“无形的”,它不能象有形产业的所有人那样,通过占有来到达维护其产业的意图;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开发问而仿制易”的特色,它较其它产业权更简单受危害,一旦遭到危害,其丢失也往往巨大。因而,当今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均明文规矩了“即发侵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制,不再仅局限于侵权行开端之时,而是扩展到侵权行为开端之前,即从过后救助转向事前防治,以更为有用地维护权力人的利益。
TRIPS协议第50条榜首款规矩,对行将发作的侵权行为,权力人有权提出请求,“司法当局有权采纳敏捷有用的办法”,以“(1)阻挠任何侵略知识产权的发作。(2)阻止侵权货品流入商场,或经海关检查拘留阻止其进口或出口。(3)维护侵权诉讼的依据,即诉讼保全。”依据这一规矩,WTO的成员应授权司法当局采纳及时有用的暂时办法,一是颁布暂时禁令,以阻止行将发作的侵权行为;二是采纳依据保全办法,对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依据能够采纳紧急办法加以固定和保存。这种规矩显着是引进了“即发侵权”理论的成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令中本来对“即发侵权”并无规矩。准则上讲,只需侵权未真实开端,权力人即无权诉讼。1992年的《专利法》要求对侵权的确定有必要以现已形成的实践危害为条件,着重对已构成侵权行为的处分,并未对“即发侵权”作出相关规矩。关于专利侵权案子的暂时维护,首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和“依据保全”两种办法,但都不能在申述之前阻止侵权行为。我国立法机关现已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矩,在法令的修正中及时地引进了“即发侵权”理论,增加了诉前的三种暂时办法,包含“诉前禁令”(也即“暂时禁令”)、“产业保全”和“依据保全”。其内容是:权力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有依据证明别人正在施行或许行将施行侵略其权力的行为,如不及时阻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责令中止有关行为和产业保全的办法。”(《专利法》第61条、《商标法》第57、58条、《著作权法》第48条)“为阻止侵权行为,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权力人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全依据。”(《商标法》第58条、《著作权法》第50条)这样,通过修正后的知识产权法,全面引进了TRIPS协议中的“即发侵权”规矩,突破了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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