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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眼睛轻伤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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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定眼睛轻伤规范
《人体危害程度判定规范》规则:
轻伤一级
a)外伤性青光眼,经医治难以操控眼压。
b)一眼虹膜彻底残缺。
c)一眼重度视力危害;双眼中度视力危害。
d)一眼视界半径30o以下(视界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界半径50o以下(视界有效值80%以下)。
轻伤二级
a)眼球穿通伤或许眼球决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医治;房角撤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许虹膜残缺超越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头绪膜脱离。
b)角膜斑翳或许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
c)瞳孔括约肌危害致瞳孔明显变形或许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
d)斜视;复视。
e)睑球粘连。
f)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许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许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危害者,伤后视力下降一个等级。
g)一眼视界半径50o以下(视界有效值8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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