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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2:23

辽宁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方法
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1月28日审议经过,现予发布。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土地承揽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别离依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第三条 《土地承揽法》施行前现已预留的机动地,超越本团体经济组织犁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应当将超越部分的土地分包给依照规则统一组织承揽时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现已流通的应当回收,短期内难以回收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越部分的流通收益分配给依照规则统一组织承揽时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回收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第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揽给新增人口或许用于《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单个调整承揽地的特别景象:
(一)团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经过依法开垦等方法添加的;
(三)承揽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回收的。
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揽给新增人口或许单个调整承揽地之前,应当经过投标、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承揽期不得超越三年。
第五条 本方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揽给新增人口或许单个调整承揽地的承揽计划,应当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
第六条 契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归于具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一) 本团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
(二) 与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现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契合国家移民方针到本村落户的;
(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寓居,可以承当相应责任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赞同,接收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第七条 以家庭承揽方法获得承揽地的农户,依照下列程序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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