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23:58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经)函〔1990〕7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6月19日苏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否对原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的债款承当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据你院陈述所述,原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属企业型公司,其部属企业供销经理部不归于党政机关办企业,因而,不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的规则。假如供销经理部实践上具有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原轻工业公司又没有审阅不妥的行为,只能以其歇业时的产业清偿债款;假如供销经理部实践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成立时轻工业公司确有审阅不妥的行为,轻工业公司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所应当承当的审阅不妥的过错职责应由其并入的工业公司承当。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请示 苏法(经)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麻纺厂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公司无效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完结。 一、根本案情: 1986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麻纺厂与浙江省鹿城区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以下称供销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沙包袋购销合同,如东县麻纺厂发给对方沙包袋332500条,计货款262012.5元,另供应麻纱30.74吨,计货款67816.87元,供销经理部除已付85000元外,还欠如东麻纺厂货款及其利息计388514.54元。麻纺厂还有452230条沙包袋积压在库,难找买主,形成经济损失173785.45元,供销经理部应承当121649.82元。以上供销经理部算计应交给如东麻纺厂425164.36元。 供销经理部1984年7月18日经工商部分核准挂号,系独立核算单位。鹿城区轻工业公司是供销经理部的主管部分。鹿城区轻工业公司于1984年4月2日经工商部分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系独立核算单位,1986年4月整理整登时,该公司由本来的企业型公司改变为行政办理型公司,部属有63个企业。1986年8月23日,经温州市鹿城区编委赞同,吊销鹿城区轻工业公司,由本来的轻工业公司、机械五金公司、电器外表公司兼并组成一个新的单位,该单位对内称:鹿城区工业局工业办理办公室,对外称:鹿城区工业公司。该公司未收取营业执照,系行政办理型公司。 供销经理部1984年7月开业时收取的是暂时营业执照,到1986年5月9日暂时营业执照期满,后工商局没有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刊出手续。供销经理部的债权债款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担任整理。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状况 一审法院审理时以为:供销经理部暂时营业执照已于1986年5月9日废止,不具有法人资格,职责应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承当。二审法院审理时以为:供销经理部的暂时营业执照到期后,工商局未发新照,且歇业一年以上,应视为歇业,法人资格实践现已消亡,鹿城区工业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是正确的。但供销经理部系独立法人,应独立承当民事职责,鹿城区工业公司不负连带职责。二审法院判定下达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子执行时又对我院判定提出异议,向我院陈述以为,供销经理部的主管部分原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及兼并后的鹿城区工业公司都是行政办理型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87)33号批复,鹿城区工业公司应负连带清偿职责,要求改变被执行主体,即供销经理部不能清偿的债款应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担任清偿。 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否对原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我院审判委员会有两种定见:一、温州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全民工作编制,主管全区直属工业企业,且替代区政府向企业收办理费,属行政办理部分,这样的单位开办的企业封闭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87)33号批复,主管部分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二、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公司是行政性公司,但不归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工作单位,法(研)复(87)33号批复不适用本案,主管部分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定见,哪种定见正确及怎么处理,我院定见不一致,特请示你院。请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年6月19日苏法(经)请字第2号《关于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否对原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的债款承当职责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据你院陈述所述,原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属企业型公司,其部属企业供销经理部不归于党政机关办企业,因而,不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的规则。假如供销经理部实践上具有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原轻工业公司又没有审阅不妥的行为,只能以其歇业时的产业清偿债款;假如供销经理部实践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或其成立时轻工业公司确有审阅不妥的行为,轻工业公司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所应当承当的审阅不妥的过错职责应由其并入的工业公司承当。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请示 苏法(经)请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如东县麻纺厂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公司无效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完结。 一、根本案情: 1986年5月9日,江苏省如东县麻纺厂与浙江省鹿城区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以下称供销经理部)签订了一份沙包袋购销合同,如东县麻纺厂发给对方沙包袋332500条,计货款262012.5元,另供应麻纱30.74吨,计货款67816.87元,供销经理部除已付85000元外,还欠如东麻纺厂货款及其利息计388514.54元。麻纺厂还有452230条沙包袋积压在库,难找买主,形成经济损失173785.45元,供销经理部应承当121649.82元。以上供销经理部算计应交给如东麻纺厂425164.36元。 供销经理部1984年7月18日经工商部分核准挂号,系独立核算单位。鹿城区轻工业公司是供销经理部的主管部分。鹿城区轻工业公司于1984年4月2日经工商部分核准挂号,收取营业执照,系独立核算单位,1986年4月整理整登时,该公司由本来的企业型公司改变为行政办理型公司,部属有63个企业。1986年8月23日,经温州市鹿城区编委赞同,吊销鹿城区轻工业公司,由本来的轻工业公司、机械五金公司、电器外表公司兼并组成一个新的单位,该单位对内称:鹿城区工业局工业办理办公室,对外称:鹿城区工业公司。该公司未收取营业执照,系行政办理型公司。 供销经理部1984年7月开业时收取的是暂时营业执照,到1986年5月9日暂时营业执照期满,后工商局没有核发新的营业执照,也未办理刊出手续。供销经理部的债权债款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担任整理。 二、一、二审法院处理状况 一审法院审理时以为:供销经理部暂时营业执照已于1986年5月9日废止,不具有法人资格,职责应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承当。二审法院审理时以为:供销经理部的暂时营业执照到期后,工商局未发新照,且歇业一年以上,应视为歇业,法人资格实践现已消亡,鹿城区工业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是正确的。但供销经理部系独立法人,应独立承当民事职责,鹿城区工业公司不负连带职责。二审法院判定下达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子执行时又对我院判定提出异议,向我院陈述以为,供销经理部的主管部分原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及兼并后的鹿城区工业公司都是行政办理型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87)33号批复,鹿城区工业公司应负连带清偿职责,要求改变被执行主体,即供销经理部不能清偿的债款应由鹿城区工业公司担任清偿。 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否对原轻工业公司供销经理部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我院审判委员会有两种定见:一、温州鹿城区工业公司是全民工作编制,主管全区直属工业企业,且替代区政府向企业收办理费,属行政办理部分,这样的单位开办的企业封闭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复(87)33号批复,主管部分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二、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公司是行政性公司,但不归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工作单位,法(研)复(87)33号批复不适用本案,主管部分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定见,哪种定见正确及怎么处理,我院定见不一致,特请示你院。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