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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9: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经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讨,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则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则海事法院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因而,海事法院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略的海事、海商案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践受理案子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地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工作人员年平均薪酬百分之三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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