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人士如何办理房地产买卖公证手续(上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02:43
自2001年下半年内外销住所并轨后,港澳台人士购买内销商品住所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作为购房主体的港澳台人士签定购房合同的行为仍归于与房地产一切权搬运有关的涉港澳台行为,应当处理公证手续。依据有关法规规则,处理房地产公证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公证机关请求处理,到时请求人应当供给有用身份证明(如护照、台胞证等)、填写公证请求表,并在公证员监督下签署买卖合同。如此一来,费时吃力,其实公证手续能够简化。以香港居民为例,如他期望不脱离香港即处理结束一切购房及过户手续,则能够经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公证部分授权托付在上海的亲戚朋友或上海的其他人处理购房相关事宜,香港公证部分迁就购房者的授权托付书及身份证出具公证文书。购房者只需将上述公证过的授权托付书及身份证明寄交上海的受托人,受托人即能够凭该授权托付书及身份证明代为处理与购房相关的一切手续,直至代为收取《房地产权证》(小产证)。上述办法既契合相关法规规则,又不影响其在香港的日常作业,可谓一箭双雕。
相同,澳门区域、台湾区域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能够经过相似的办法托付境内人士代为处理购房相关手续。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区域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区域部分组织、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挂号机关认可。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托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相同,澳门区域、台湾区域人士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也能够经过相似的办法托付境内人士代为处理购房相关手续。有所不同的是台湾区域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应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澳门区域部分组织、社团出具的公证文件也为大陆的房地产挂号机关认可。寓居在国外的当事人,在当地经公证的托付书还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