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卖后领取了结婚证的她能申请撤销婚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1:42案情:
吉某某是一名四川籍女子,1979年1月出生于四川某县的山村。1997年,现已年满18周岁的吉某某伴随村里的同伴外出来到南边某省打工。1998年6月份,吉某某企图换岗寻觅新的作业时机,却不幸被人拐骗。人估客给她喝了一种特别的饮料,带吉某某醒过来的时分,她现已双手被绑住,嘴巴塞了布条被困在一辆礅旧面包车内,并且还有人看守,逃也逃不了,喊也喊不出来。1998年8月,吉某某被人估客贩卖到陕西某县的一个偏远的乡村,给当地乡民王大富做媳妇。被卖到王家后,吉某某屡次企图逃跑,都被王大富及其家人给追回来了,还遭到王家人的绑缚和暴打。王大富和他的家人乃至恫吓她: “你是咱们花了5000块钱买回来的媳妇,别想逃走,老老实实、安安心心地待在王家,与王大富成婚,不然就打断你的腿,让你一辈子成为残疾。”通过几回逃跑后的暴打以及数月的监督后,吉某某不敢再逃跑,并且也惧怕自己真的被王家的人打成残疾。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吉某某想等王大富和他的家人对自己的监督日益放松的时分,自己也略微了解了这个当地后再寻觅时机迷走。不久,吉某某就被奉告怀孕了。在怀孕期间,王大富和他的家人对吉某某的看守仍然很严。在这期间,吉某某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挟制下,收取了成婚证。吉某某于1999年6月生下了第一个孩子。一直到2002年4月份,吉某某又生下一个孩子后,王家人对吉某某的看守才略微懈怠一点,开端答应她一个人去村里的小卖部买点盐或酱油之类的简略日用品。2002年7月的一天正午,吉某某让两个孩子吃饱睡着后,以要去村口一户乡民家借东西为由,逃出了王大富地点的村。然后,吉某某一下不敢停,直奔马路,刚好搭上了通过邻近去镇里的班车,这样才成功逃离被贩卖生活了几年的村庄。吉某某之后回到自己四川的家。2003年的5月份,吉某某在家人的伴随下来到了陕西的那个当地,向县法院提交了要求吊销与王大富婚姻关系的恳求。当地法院受理了案子。在审理过程中,王大富宣称,自己与吉某某现已生儿育女了,都有了两个孩子,早现已树立起了夫妻爱情。他们的婚姻不归于受钳制的婚姻。不过,王大富还称,看在儿子和女儿的份上,他赞同离婚,可是不赞同吊销婚姻。
受案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吉某某是四川籍女子,被人估客贩卖到该地,在被钳制的情况下与王大富成婚,吉某某并不是自愿成婚,两边并没有爱情根底,并且虽然后来生儿育攻,却并没有树立夫妻爱情。吉某某是在自己康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吊销婚姻的恳求。据此,法院经审理后判定,依法吊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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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由于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明确规则了“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吉某某是被人估客贩卖给王大富,并且在王大富及其家人的看守和钳制下与王大富共同生活,并收取了成婚证。这归于法律所规则的受钳制成婚。吉某某被钳制而与王大富成婚后,人身自由仍然受到限制,直到2002年7月份逃离该地。从吉某某康复人身自由开端(即2002年7月)到她向法院提起吊销与王大富的婚姻关泵的诉讼恳求之时(2003年5月),这期间不超越一年,契合我国《婚姻法》规则的行使婚姻吊销恳求权的时效期间。因而,法院依法吊销吉某某与王大富的婚姻关系的判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