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0:30
人们常常问最引诱的工作是什么,我觉得是银行职员。作为一般银行职员,要每天和钱打交道,这可是很难的。可是也会有许多银行职员经不住引诱做出一些差错的决议,那么作为一般银行职员欺诈银行要负民事补偿职责吗?
【相关常识】
一般以为,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直接或自动、被迫施行的违规行为,应由其个人依法承当法令职责,但对其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法令结果,单位是否承当,在实践中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银行应承当民事职责。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其性质是职务行为,是作为“其他安排”的银行自身的行为,其法令结果应由银行承当,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职责危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依据是:
1.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则,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虽属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以法人或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是职务行为,单位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2.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则,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行为只能经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表现,银行工作人员施行违法犯罪给别人形成经济损失,单位明显存在用人不当、办理不善等差错,依据差错职责准则,单位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作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安排为当事人”的规则,从诉讼主体资格视点,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对相对人而言,是以单位和“职务行为”的身份呈现,相对人认同的是其所属单位而不是其个人身份,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力,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引起的诉讼应是诉讼主体并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查刑事职责后,单位应否承当返还其预收货款
【相关常识】
一般以为,银行工作人员直接、直接或自动、被迫施行的违规行为,应由其个人依法承当法令职责,但对其行为所形成的民事法令结果,单位是否承当,在实践中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银行应承当民事职责。因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乃至犯罪行为,其性质是职务行为,是作为“其他安排”的银行自身的行为,其法令结果应由银行承当,不能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职责危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主要依据是:
1.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则,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当民事职责。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虽属违法犯罪行为,可是以法人或单位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是职务行为,单位应当承当民事职责。
2.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则,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法人的行为只能经过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来表现,银行工作人员施行违法犯罪给别人形成经济损失,单位明显存在用人不当、办理不善等差错,依据差错职责准则,单位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作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安排为当事人”的规则,从诉讼主体资格视点,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对相对人而言,是以单位和“职务行为”的身份呈现,相对人认同的是其所属单位而不是其个人身份,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精力,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引起的诉讼应是诉讼主体并依法承当民事职责。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查刑事职责后,单位应否承当返还其预收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