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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3:50
争议焦点:一方逾期实行离婚协议约好的钱款给付责任怎么处理?离婚协议之外是否存在未处理的房产?
案子称号:离婚后产业胶葛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002号
法院观念:A、B协议离婚时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成果。关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产业权力的一种自在处置,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两边具有法令上的拘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别原因,都理应承受这一决议所带来的法令结果。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方)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方)A。
A、B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5月24日挂号成婚,2006年7月28日生育一女C,2011年3月9日两边在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定《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一)两边婚后生育一女,离婚后,女儿归B抚育,A不承当任何费用。(二)两边婚后置有房产(1)本市欧阳路房子,权力人B、A、C,离婚后,该房产归B、C一切,A抛弃该房产权,该房产银行贷款由B担任归还;(2)本市营口路房子,权力人A,离婚后,该房产权归A一切,B抛弃该房产权;(3)本市虬江路房子,权力人A、B,离婚后,该房产归B一切,A抛弃该房产权。两边其它产业切割结束无胶葛”。
A、B离婚后,为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发作对立,致离婚协议上确认的房产权力未处理转让挂号。
上海市山阴路房子系A、B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运用权房子,租借人为A,面积为7.7平方米。离婚时,两边都明知上述房子运用权的存在。
原审审理中,A供给了离婚前于2011年1月27日两边签定的“离婚协议书”,其中有对“上海市山阴路房子归女方一切运用以及收益”的表述。针对B的建议,A在审理中表述“当时至民政局,说到的四套房子,两套归B一切,两套归A一切,因为该房子是租借房,民政局称租借卡上的姓名是谁的便是谁的,不允许将该房子在协议上列明,在协议最终写上其他产业切割结束无胶葛,这个条款便是对没有在协议上约好的产业都包含了”。B表明对租借房子的状况记不清这一节。
各方观念
原审判定后,B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定判决了诉请之外的欧阳路房子、虬江路房子、山阴路房子,并追加C作为本案第三人,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欧阳路房子的产权比例应由B占三分之二而非二分之一;两边离婚时对山阴路房子并未切割,原审确定不妥。恳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A答辩称:关于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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