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4:14
子女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依法应当帮忙奉养人实行奉养责任。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奉养判定书具体的内容请随听讼网小编一同阅览下文。
奉养判定书
安 徽 省 颍 上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定书
(2009)颍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世,汉族,农人,住颍上县慎乡镇某村。
原告马某,女,1931年9月1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朱某,女,出世年月不详,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原告张某、马某与被告张某某、朱某为奉养费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朱某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某、马某诉称,咱们爱人因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张某某及儿媳朱某不尽奉养责任,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恳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交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辩论。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隔寓居,二原告因被告张某某不实行奉养责任,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奉养费诉讼,后经别人调停,两边就奉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述,后因被告张某某未实行该调停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申述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付出生活费2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1. 本院认为,子女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被告张某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实行奉养责任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恳求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撑,被告朱某系张某某爱人,依法应当帮忙奉养人实行奉养责任。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定确认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马某生活费200元。被告朱某帮忙实行。
案子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某
二 ○○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 某
奉养判定书
安 徽 省 颍 上 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定书
(2009)颍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世,汉族,农人,住颍上县慎乡镇某村。
原告马某,女,1931年9月1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朱某,女,出世年月不详,汉族,农人,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原告张某、马某与被告张某某、朱某为奉养费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朱某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张某、马某诉称,咱们爱人因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张某某及儿媳朱某不尽奉养责任,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恳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交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辩论。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隔寓居,二原告因被告张某某不实行奉养责任,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奉养费诉讼,后经别人调停,两边就奉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申述,后因被告张某某未实行该调停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申述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付出生活费2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1. 本院认为,子女奉养白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则的责任,被告张某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损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实行奉养责任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恳求理由合理,本院予以支撑,被告朱某系张某某爱人,依法应当帮忙奉养人实行奉养责任。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定确认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马某生活费200元。被告朱某帮忙实行。
案子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 某
二 ○○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龚 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