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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案谈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0:14

【案情】:
2007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告贷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建造文娱设备,两边签订了告贷合同,丙公司作为确保人对该笔告贷承当连带偿还职责。告贷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建议债款,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告贷合同,甲公司未赞同。后甲公司依确保合同向丙公司建议债款,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不合法假贷、确保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当确保职责。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产业及到期债款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偿还200万元告贷,并按约付出利息。
【不合】:
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告贷合同依法被确以为无效后,确保合同因丧失了存在根底而归于无效。但在此种情况下,确保人是否要承当职责,承当何种职责,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念以为,从法理上讲,主合同的有用性作为从合同建立并收效的先决条件。主合同告贷合同无效,从合同确保合同也无效,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也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假如乙公司的产业不足以偿还本金,则丢失由甲公司自行担负。
第二种观念以为,确保人仍应承当确保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例〉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111条规则,“被担保的经济合同承认无效后,假如被确保人应当返还产业或许补偿丢失的,除有特别约好外,确保人仍应承当连带职责”。乙公司依告贷合同之主债款,丙公司依确保合同之从债款,应对甲公司的丢失承当连带职责。
第三种观念以为,主合同无效时,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也不承当补偿职责,但需承当缔约过失职责。对乙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应认定为甲公司的丢失,而对该丢失的发作,三方应负平等职责,故作为“确保人”的丙公司只应承当该丢失的三分之一。
【分析】:
确保作为我国《担保法》规则的债款担保准则的一种首要方式,在确保债的有用实行和债款人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效果。但现代社会各种买卖和经济往来的频频和杂乱使债款人和确保人之间的利益常常发作剧烈抵触。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甲、乙两公司的告贷法律行为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契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准则”,但根据我国《告贷公例》第61条规则“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规则处理假贷或许变相假贷融资事务”。因为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无权向乙公司出借资金,故其与乙公司之间的拆借资金行为违背了金融法规,属企业间不合法假贷联系,该告贷合同应当归于无效。我国《担保法》第5条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告贷合同是主合同,确保合同是从合同,具有依靠性和从属性,一般情况下,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天然也自始无效;但在特别的景象之下,确保合同具有相对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对主从合同的联系作出特别约好,也就是说,假如当事人约好主合同无效,而确保合同仍然有用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好,确保人应当承当确保职责。详细到本案而言,两边在确保合同中并没有另行约好这种使确保合同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因而,告贷合同以及确保合同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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