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8:39
在自由商场中,供给同类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往往不只一家。它们为了进步自身的营业额,一般经过价格机制或选用其他运营手法参加竞赛,以招引更多的顾客或采购商成为它们的顾客。十分自然地,它们彼此之间便形成了竞赛联系,在相互享有公正竞赛权力之一起,也负有不施行不正当竞赛行为之职责。在我国,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章,不正当竞赛行为大致可分为侵略注册商标、独占运营、行政权力约束竞赛、不正当回扣等11大类。尽管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第2条第1款规则了一般的反不正当竞赛行为之准则(以下简称一般准则”):运营者在商场买卖中,应当遵从自愿、相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恪守公认的商业品德”,但从行政法令来看,由于没有与第2条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所以行政监督机关一般无法确定新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来说,不正当竞赛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该法第二章没有规则的不正当行为,法院也能够予以确定,并追查民事职责,许多法院现实上现已这样做了。[1]鉴于此,只需当事人施行了违背一般准则”不妥行为,也可被追查民事职责。 企业忽视社会职责与不正当竞赛行为相同经常被视为一种不正当运营行为,[2]但由于企业社会职责包括的规模甚广,企业忽视社会职责应否被彻底视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予以追查法令职责,仍有深入评论之空间。作进一步考虑的话,若其中有某些忽视社会职责之行为能够被视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但按传统的做法却不该被《反不正当竞赛法》归入调整规模,那么经过扩张”适用《反不正当竞赛法》的一般准则”予以规制又是否适宜?对其是否能够经过其他途径予以处理?经过扩张《反不正当竞赛法》之适用规模予以规制又可带给社会什么样的正面效应?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评论。 一、企业忽视社会职责是否是不正当竞赛行为 在研讨企业忽视社会职责应否被视为不正当竞赛行为之前,必须先了解企业社会职责这一概念。企业社会职责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职责,申言之,企业负有增进社会全体利益的职责。但是,企业社会职责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其应包括什么职责,会根据不一起间、不同当地、人们不同的认知而有所不同。[3]企图将每个详细的企业社会职责一一列举,只会是得不偿失。即便如此,企业社会职责一般都被以为是对员工、债权人、顾客、供货商、客户等社会主体的职责。一起,从法学的视点来说,企业社会职责可被分为法令职责和品德职责。[4]断定某行为是否归于法令意义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基本上应以其是否违背法令职责为规范。若企业增强竞赛力的行为只是违背品德职责而没有违背法令职责,则该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该被确定为法令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故能够推定,企业忽视社会品德职责行为与法令意义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之间在大部分情况下缺少充沛的关联性,一般不能够被视为法令意义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并予以追查法令职责。[5]需求进一步评论的是企业忽视社会法令职责与不正当竞赛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由于现行反不正当竞赛法规则的在商场买卖过程中的不正当竞赛行为自身便是企业忽视社会职责”的表现,故对该部分企业忽视社会职责的行为亦无在此深入评论之必要。需求进一步评论的问题是,企业忽视《反不正当竞赛法》规则以外的社会法令职责(以下简称为非商场法令职责”),是否应被视为不正当竞赛行为,详细地说,企业违背其它法令所施行的如拖欠员工薪酬、不合法延伸工作时刻以及超支排污等不直接损害商场竞赛的不妥运营行为是否应被视为法令意义上的不正当竞赛行为。笔者以为,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违法行为是否能够增强企业的竞赛力。 企业忽视非商场法令职责”的一个意图便是期望经过运营本钱外部化而将运营本钱转嫁到其他社会主体(尤其是弱势群体)上,由他们承当依照法令不该由他们承当的运营本钱,然后增强企业的竞赛力。以企业克扣员工薪酬为例,企业克扣员工薪酬,在短时刻之内可下降运营本钱以及扩展赢利空间,然后提高企业的竞赛力。这大致能够经过以下方法予以完成:榜首,下降产品和服务价格,招引自身归于其他运营者的顾客;第二,把原应发的薪酬金钱进行再出资,如更新生产技术、改进服务质量。这些经过违法手法下降运营本钱的行为,现实上会导致资源的无效装备,由于企业不是经过添加功率以下降运营本钱,而是在作本钱搬运。这无助于添加全体社会利益,反而会损伤更具功率的运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