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9:29
发布部分:深圳市政府发布文号: 深府[1992]129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办理,依据《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则》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在深圳揭露发行或上市的公司的资讯揭露及影响股票价格动摇的全部严重买卖和改变,均须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担任对深圳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四条 主管机关担任本方法第二章揭露阐明书的承认,第四章十分严重买卖、重要买卖、股份买卖、第五章收买与兼并、第六章严重改变、第七章内部操控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 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买卖所)处理深圳上市公司日常性监管事务,担任本方法上市布告书和第三章财政和成绩陈说的检查、第四章有必要发表买卖、相关人士买卖、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 第二章 揭露阐明书 第六条 揭露阐明书是指股份公司在揭露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买卖及处理其他十分严重事项时向社会揭露发表的专门文件。它包含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的招股阐明书、股票上市时的上市布告书、对原有股东供股时的供股阐明书、严重事项揭露阐明书以及有关附件阐明。 第七条 揭露阐明书的编制准则是,请求发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请求公司)有必要作充沛的揭露,以便投资者能对公司的事务开展、财政状况、办理状况、未来远景及该股票所具有的权益有全面明晰的了解与点评。内容有必要陈说精确、清 楚、实在、全面,不得有任何迷糊、虚伪和遗失,更不得有任何误导、诈骗成份。 第八条 招股阐明书的内容除应契合《暂行方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处,还应具体地阐明公司的本钱构成进程,产品的品种、生产进程、出售状况,运营成绩,物业设备及具有的权益,首要利益关系人,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的运用方案及效益剖析,危险要素。 第九条 在招股阐明书发表的一起还应在报刊上刊载具有专业资历的组织的财物评价陈说和承认书、财政陈说及其附注阐明、严重合约及法令诉讼事项。 第十条 上市布告书除契合招股阐明书的要求外,还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 (2)股份发行状况和股权结构; (3)创建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抉择的首要事项; (4)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简况及持股状况; (5)持股1%以上的股东所具有的权益; (6)招股后资金运用状况、财政状况及最近一年的猜测陈说; (7)社会公众随时查询公司材料的联络人及联络地点、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 (8)其它重要事项。 假如上市时刻离揭露发行时刻缺乏六个月的,上市布告书中可免揭露招股阐明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供股阐明书参照招股阐明书编制。严重事项揭露阐明书按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款规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