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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08:53

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胶葛案
律师实战办案材料
署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咱们依法承受东莞市厚街镇xx经济合作社的托付,担任其署理人,参与xx经济合作社上诉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胶葛一案的诉讼活动。
依据本案现实和有关法令、法规,署理律师提出如下几点署理定见,供合议庭参阅: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首要职责。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1998年7月5日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所以,适用1998年12月29日从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下简称《土地法施行法令》)。
上述《土地法》第二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团体所有的土地的运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土地运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则。”
上述国务院公布的《土地法施行法令》第十八条明文规则:土地不得“不合法转让”。土地转让的合法程序是:①建造单位持经赞同的规划使命或开始规划计划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分请求用地;②土地管理部分对建造用地请求进行审阅,赞同后,安排建造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土地补偿、安顿计划;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造用地赞同书;④建造项目竣工后,核发土地运用证。该《土地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也规则:“乡村承揽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出产经营活动,应当运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别的运用团体所有的土地的,有必要持有关部分赞同文件,向土地地点的村农人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或许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提出用地请求,由乡民代表会或许乡(镇)农人团体经济安排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赞同后,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赞同权限赞同。”这儿也明确规则,确需运用团体土地者,“有必要持有关部分赞同文件,向土地地点的村农人团体安排”提出用地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直接与上诉人签土地转让合同,这已不契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分请求建造用地,未持有疆土部分的赞同用地文件,也没有任何建厂的规划计划、图纸,而要上诉人先办妥《土地运用证》,这显然是在躲避法定程序;其意图,就在于躲避国家应征收的土地转让金。所以,本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首要过错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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