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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如何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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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令规则,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受害人具有差错的状况下,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加害人的补偿职责。在本案中,归纳此次交通事端当事人的行为对发作交通事端所起的效果以及差错程度,季某与刘某没有依据证明钱某存在差错状况,故机动车一方应负事端悉数职责。因刘某系该交通事端车辆车主,季某与刘某又系帮工联系,故该补偿职责应由刘某承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差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补偿职责;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机动车一方没有差错的,承当不超越百分之十的补偿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规则:“受害人对同一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有成心、差错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则,能够减轻或许革除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职责……”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则规则:“受害人关于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职责。”
能够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许行人的职责分配过程中,由本来只需在受害人存在重大差错的状况下,才予以相应减轻加害人的补偿职责修改为只需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差错的,依据差错程度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补偿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对机动车一方减责指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端中存在差错这样一个现实。因为受害人一方一般状况下仅就其受到了客观危害的成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请,其不会标明自己在事端中存在差错,然后到达对自己有利的法令适用成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职责,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差错负举证职责。因而,关于减责现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当举证职责,其一般状况下也会活跃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职责,假如无法证明这些现实的存在,那就必定要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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