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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7:48
集资欺诈罪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经济违法之一,假如欺诈的金额巨大,刑事处分是比较重的,假如当事人被检察机关以集资欺诈罪名申述时,能够托付律师进行辩解,那么集资欺诈罪无罪辩解词范文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集资欺诈罪无罪辩解词范文
辩解署理定见书
陈某涉嫌集资欺诈罪一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陈某涉嫌集资欺诈罪一案检查申述阶段的辩解人。经过细心阅卷、会晤并听取了违法嫌疑人陈某的陈说,现依据本案现实结合相关法令,提出如下辩解定见,供贵院检查参阅:
一、违法嫌疑人陈某的涉案行为依法不构成集资欺诈罪,《报送案子定见书》对本案定性差错。
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告诉第(三)项第3条规矩,“集资欺诈罪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体现为向社会大众不合法征集资金,差异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在处理详细案子时要注意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不合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成果,推定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据此,只要契合“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不合法集资行为才或许构成集资欺诈罪。本案尽管形成很多被害人产业丢失巨大,但不能仅依此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集资欺诈罪,不然不免有客观归罪之嫌。对比最高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矩的八种能够确定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景象,违法嫌疑人陈某的行为显着不契合肆意挥霍集资款、将集资款用于违法违法活动的等状况,那么是否能够确定为“集资后不用于出产经营活动或许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呢?辩解人以为答案是否定的。
据违法嫌疑人陈某在檀卷第一卷第25页的供述:“他(指何某)从2006年8月份开端,向我高息告贷。起先都有按约好利息及期限付出我本金和利息。到了2006年末,何某跟我说他要出资轧钢厂、外贸、园林、矿业之类,让我筹款借给他,并许诺高息还款”,及檀卷第一卷第119页的陈说:“我也是依据从小对他(指何某)的信赖,我的下线每月都有收到何某返还的利息,渐渐地也堆集的信赖,首要何某说他从事轧钢、外贸等生意,咱们见他开着宝马、奔跑、穿戴名牌,衣服一件都一万多元,每天包里都是一大叠现金,咱们就都信任他有实力,有从现实业。”可见,陈某因品性单纯老实,因为轻信和顺从,才遭何某欺诈、运用,依照何某所称“出资经营项目”向别人征集资金,其自身并没有虚拟现实,也没有运用欺诈办法。假造虚伪现实的是何某,陈某仅仅充当了何某的“传声筒”。陈某在片面上深信其将集资款转借给何某后,何某有实践用于“出产经营活动”,并期望这些“出产经营活动”继续盈余以便自己能够从中获益。更重要的是,正因为陈某深信何某确有从事“出产经营活动”,其才会将自己的悉数积储也通通都借给了何某用于从事“出产经营活动”。假若陈某知道何某并没有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话,他又怎么或许倾尽一切把自己和亲朋的钱款全都砸进去,导致现在一贫如洗、捉襟见肘呢?在本案中,陈某也是当之无愧的受害者。辩解人恳求贵院依法查询陈某及家庭的的产业状况,核实前述情节(以进一步查实陈某案发前深信一切的资金悉数用于何某所谓的“出产经营活动”)。违法成心,是知道要素和毅力要素的一致,依据本案现实,案发前违法嫌疑人陈某仅知道到集资款用于何某所称“出产经营活动”,从违法毅力上看,陈某没有听任、期望、或活跃寻求集资欺诈损害成果的发作,现实恰好相反。辩解人以为《报送案子定见书》存在机械套用司法解说,客观归罪之嫌。另一方面,何某在逃,其是否具有虚拟项目或未将集资款用于出产经营活动等状况至今未能查实,现有依据也无法证明集资金钱的实践流向。因而,直接确定本案集资款未用于出产经营活动或许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短缺现实和法令依据。
此外,从陈某于2010年5月22日自动招集整体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并自愿将自己的车子、房子等产业用于抵债(详见檀卷第2卷第55页被害人夏某笔录),在投案前还竭尽所能地活跃归还被害人欠款(详见檀卷第2卷第76页被害人李某笔录)等行为中亦能够看出,违法嫌疑人陈某的涉案行为与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集资欺诈行为,显着方枘圆凿。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子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的规矩:“集资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区别景象进行详细确定。不合法集资一起违法中部分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其他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一起成心和行为的,对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本案中,尽管陈某协助何某不合法集资,但妄图不合法占有别人资金的是何某,而不是陈某,陈某片面上没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成心,客观上也没有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更未占有到别人任何资产,不契合集资欺诈罪的构成要件,《报送案子定见书》对本案定性差错,显着与有关司法解说的立法原意不符,也违反了刑法规矩的罪责刑相适应准则。
二、违法嫌疑人陈某具有法定、裁夺从宽处分情节。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陈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其现已深入知道到了自己的差错,具有显着的悔罪体现,片面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别的,本案中的各被害人贪心高额报答违法假贷的行为也存在显着差错,而且与丢失的进一步扩展具有必定的因果关系。
综上,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二百五十条:“人民检察院检查移送申述的案子,有必要查明:(二)违法现实、情节是否清楚,确定违法性质和罪名的定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情节;(四)依据是否的确、充沛”之规矩,恳请贵院在依法查清本案现实的基础上,对违法嫌疑人陈某的涉案行为作出精确定性,并充沛考虑前述量刑情节。
以上辩解定见,等待贵院注重采用。谢谢!
此致
辩解人:
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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