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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09:58

扼要概念
追诉时效的中止,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作法律规则的事由,而使曾经所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则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从头开始核算。
刑法规则举例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则:“在追诉期限以内又违法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建立之日起核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违法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止,其追诉时效从后罪建立之日起从头核算。例如,行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但行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止,即从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88年1月1日起从头开始核算,再通过15年,才不追诉。在本案种,从前的抢劫罪,实际上要通过23年才不追诉。
关于追诉时效的中止,能够从追诉时效的依据中寻觅立法理由。已然行为人施行了某种违法之后又从头违法,就阐明其并没有悔改,或许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核算时,假如后罪的法定最高刑轻于前罪,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追查前罪的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于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追诉期限为15年;他于1997年12月1日又犯了成心伤害罪(轻伤),其追诉期限为5年;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1997年12月1日起从头核算;到2002年12月2日,后罪(成心伤害罪)已超越追诉期限,但前罪(抢劫罪)没有超越追诉期限。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追查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不能再追查成心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追诉时效的中止与追诉时效的延伸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伸的规则。例如,行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抢劫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躲避侦办,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成心伤害罪。在这种情况下,对抢劫罪不能适用追诉时效中止的规则,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伸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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